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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州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几条信息就够判刑?

发布时间: 2026.10.28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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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三档入罪门槛与从宽出口

引言

杭州做电商、房产中介、互联网数据运营的人多,手上过一遍客户手机号是常态。“我只是把客户名单发给合作方”这句话,在侦查阶段几乎每周都能听到。构不构罪,第一步看的从来不是条数,而是信息的类别。

一、条文怎么写:三年封顶,履职获取还要从重

《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接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这两款造成杭州办案里最常见的一种落差:同样一批信息,普通网友转手可能刚够线,银行、快递、房产中介的员工转手客户资料,不但入罪标准减半计算,还要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2017年6月1日施行)第5条把减半写得直白:将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按前述标准的一半执行。

二、三类信息的入罪门槛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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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情节特别严重:十倍,或者出了严重后果

法释〔2017〕10号第6条把“情节特别严重”也做了量化: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5条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倍换算下来:财产类500条、住宿类5000条、其他类5万条,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互联网公司批量爬取、数据中介长期倒卖,最容易踩到这一档。

条文同时留了两道从宽口子。一道在《解释》第10条: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另一道在实务层面:条数刚过线、获利极少、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杭州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的比例并不低。

四、两个指导案例给出的裁判尺度

案例1:检例第140号——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柯某等人非法获取业主房源信息30余万条,出售获利150余万元。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60万元。要旨有两点:限定用途的业主房源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另行授权即非法获取、出售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按自然人犯罪论处,不认定单位犯罪。

案号/编号:检例第140号|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93号——闻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闻某等人买卖含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裁判要点: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属于法释〔2017〕10号第5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适用5000条的入罪标准。同批第194号熊昌恒等案进一步明确,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被改变用途、扩大范围后非法利用的,仍属“非法获取”。

案号/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93号、第194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辽宁法院网转载)

五、常见问题解答

问:网上公开的企业黄页、名片信息,转卖也不行吗?

答:同样可能构罪。第194号明确,公开信息被改变用途、扩大范围后非法利用的,仍属“非法获取”,关键看用途是否超出信息主体授权的范围。


问:我只是替公司打工,也会被判刑吗?

答:看你在链条里的角色。单位犯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追责;第140号还提示,为实施犯罪而设立的公司按自然人犯罪论处,挂个公司名义挡不住。


问:条数没到5000条,是不是就没事?

答:不一定。信息类别决定门槛,财产、征信、行踪类只要50条;违法所得满5000元同样入罪,履职获取的还要减半计算。


问:违法所得全退了,能争取不起诉吗?

答:可以争取。初犯、全部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释〔2017〕10号第10条可认定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是杭州办案中最现实的出口。

六、全文总结

判断顺序是:先给信息分类,确定适用50条、500条还是5000条的门槛;再看是否属于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取,是的话减半并从重;接着比对有没有到十倍的“情节特别严重”;还要看能不能走《解释》第10条的初犯退赃通道。条数只是收尾的一步算术,类别才决定用哪把尺子。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专业法律意见与诉讼依据,具体案件处理需结合个案事实、最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规则,如需精准法律指导请咨询专业执业律师。

法条出处

①《刑法》第253条之一——浙江省公安厅;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2017年6月1日施行)第5条、第6条、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网;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