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砂石开采被自然资源局罚款,非法开采价值950万,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

引言
北京有砂石开采从业者被自然资源部门查处、罚款后,以为案件就此了结,但涉案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经鉴定高达950万元。这种情况下,单纯的行政处罚往往已不足以评价,案件可能转为非法采矿罪刑事追诉。
一、非法采矿罪的法律规定和入罪门槛是什么?
无证或越界开采是典型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他人矿区采矿,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价值标准决定量刑档。根据两高法释〔2016〕25号解释,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该标准五倍以上,即五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本案950万元已远超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二、非法采矿罪的入罪数额标准是多少?950万意味着什么?
情节严重的价值起点。根据法释〔2016〕25号第三条,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在禁采区、禁采期开采保护性特定矿种的,为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各省在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950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解释规定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五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950万元远超该档,量刑明显加重。
三、已被自然资源局罚款,为什么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不能替代刑事追究。行政罚款针对的是无证开采的违法状态,刑事追责针对的是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自然资源部门查处中发现数额达标、涉嫌犯罪的,应依移送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两年内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再犯会降格入罪。解释明确,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的,即使数额不满一般标准也可认定情节严重。被罚记录反而是重要的不利情节。
四、非法采矿案件,律师辩护从哪些关键点切入?
核查有无许可证及价值鉴定。矿产品价值或破坏价值须由价格认证、地质矿产部门依法认定,鉴定主体、方法、价格基准时点均可质证。价值认定不合法或明显虚高的,应申请重新认定。
核查是否属于河道清淤、工程自用等合法情形。若砂石来自合法工程建设、河道整治且依规处置,或属于许可证范围内开采,应提交采矿许可证、工程合同、批准文件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五、相关情形对比

六、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已经缴了罚款、停了产,还会追刑吗?
答: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仍应移送追刑,停产退缴可作为从轻情节。
问:矿产品价值是怎么算出来的?
答:通常依据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矿产品数量和当地市场价认定,可对其依据质证。
问:有采矿许可证但超层越界,算非法采矿吗?
答:超越许可证规定矿区或矿种开采,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之一,数额达标即构罪。
问:只是在河道里采砂,也定非法采矿罪吗?
答: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符合数额标准,或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可依解释以非法采矿罪论处。
问:两年内被罚过两次,第三次开采数额不大也犯罪吗?
答:二年内受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采矿的,可不受一般数额限制认定情节严重。
问:帮别人运输、收购非法砂石,会被追责吗?
答: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仍予以收购、运输,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应结合主观明知判断。
七、全文总结
非法采矿罪以无证或超越许可范围开采、情节严重为要件,矿产品价值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即入罪,五倍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可至七年有期徒刑。已受行政罚款不排除刑事移送,自然资源部门不得以罚代刑,两年内两次处罚后再犯还会降格入罪。辩护应围绕许可证、价值鉴定、合法工程来源等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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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刑事法律实务经验的一般性整理,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请结合在案证据,咨询并委托专业律师。
参考依据与信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乐昌市人民法院
2.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最高法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