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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被税务稽查认定虚开、补缴税款1200万,还会移送公安追究虚开专票罪吗?

发布时间: 2026.10.26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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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北京一企业被税务稽查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补缴税款、滞纳金合计约1200万元。企业普遍认为"钱都补上了,案子应该到此为止",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处理规则不同,补缴并不当然排除刑事移送。

一、补缴税款后,为什么仍可能被追究虚开专票罪?

虚开罪不适用逃税罪的"初犯补缴不究"条款。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规定了特殊出罪条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首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该条款只适用于逃税罪,不适用于第二百零五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能简单套用。

是否追刑的关键是骗税故意和税款损失。依2024年危害税收征管司法解释,有实际交易、无骗抵税款目的、未造成抵扣损失的不构成本罪;反之,无真实交易虚开并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即使事后补缴,犯罪往往已经既遂,补缴主要作为从宽情节。

二、税务稽查后,案件在什么情况下会移送公安?

达到追诉标准且存在主观故意。虚开税款数额达到立案标准,且有证据证明企业或责任人员明知无真实交易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的,税务机关应依行政执法移送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补缴或罚款代替刑事追究。

补缴、罚款可以影响处理结果。若企业在稽查或侦查阶段全额补缴、挽回税款损失、认罪认罚,结合是否首次、作用大小,可能争取不起诉、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这是量刑和起诉裁量问题,不改变行为本身的定性。

三、补缴税款后,税务机关是否还会移送公安机关?

补缴是从宽情节,但不是必然不移送。根据法释〔2024〕4号及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处理原则,是否移送取决于行为人有无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是否达到虚开税款数额追诉标准。补缴1200万元、挽回损失,可作为不起诉或从轻的重要依据,但不当然消灭犯罪。

要区分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有"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初犯条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不适用这一"行政前置免责"规则,企业不能误以为补了税就一律不追刑。

四、什么情况下补缴后可以争取不移送或不起诉?

真实交易、无骗税目的是关键。若发票对应真实业务,企业主观上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发现问题后主动作进项转出、补缴税款,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依2024年司法解释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应在稽查阶段尽早提交交易证据。

认罪认罚、全额挽损。在税务或公安阶段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配合检查,认罪悔罪的,检察机关可结合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建议从宽量刑。

五、企业面对稽查,正确的应对步骤是什么?

不要盲目补税认下虚开定性。应先由律师和税务师核查发票、合同、物流、资金流是否一致,判断是真实交易、第三方代开还是无货虚开,再决定申辩或补缴策略,避免在约谈笔录中作出不利自认。

在法定期限内陈述申辩。对税务处理决定、处罚决定,企业有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一旦案件移送公安再申辩,空间明显收窄。

六、相关情形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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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补缴的1200万包含滞纳金和罚款吗,哪个影响移送?

答:税款、滞纳金、罚款性质不同,是否全额补缴并挽回国家税款损失是考察重点,具体应凭税务文书核对,不能只凭转账总额判断。


问:法定代表人以为补税就没事才签的字,能反悔吗?

答:笔录和供述应基于事实,若对定性有误解,应在专业律师帮助下及时提交真实交易证据更正,而不是简单翻供。


问:税务已经下达处罚决定书,多久可能移送公安?

答:行政机关在查处中发现涉嫌犯罪即应依法移送,时间并不固定,企业应在处罚前后抓紧申辩、固定证据。


问:公司把欠税补清,责任人还会被判刑吗?

答: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可能被追责,单位挽损可作为其从宽情节。


问:帮他人介绍虚开但没拿好处,也要追刑吗?

答:介绍虚开属于虚开行为方式之一,是否牟利不影响认定,但可结合税款损失、主观恶性争取从宽。


问:能不能先补缴、再以"已受行政处罚"要求不追究?

答:该免责规则针对逃税罪等特定情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般不适用,需回到主观故意和税款损失判断。

八、全文总结

企业被认定虚开后补缴税款,是挽回国家税款损失的重要从宽情节,但不当然阻止移送,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适用逃税罪的"初次补税受罚不追刑责"特殊条款。是否构罪关键看有无骗抵税款故意、是否造成税款损失及数额。真实交易、无骗税目的且未造成损失的,依2024年司法解释可争取不入罪;企业应在稽查阶段尽早申辩、固定三流一致证据。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刑事法律实务经验的一般性整理,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请结合在案证据,咨询并委托专业律师。

参考依据与信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乐昌市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最高法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