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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血液酒精含量150以下,能争取不起诉吗?三条线与两个出口

发布时间: 2026.10.23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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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醉酒驾驶的三条血液酒精含量线

引言

同样是一杯酒下肚开车回家,有人被判拘役一个月,有人在交警队做完笔录就回家了。差别不在认罪态度,而在血液酒精含量落在哪条线内。

一、三条含量线分别管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2023年12月28日施行)第四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给出出罪口: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则列出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其中第(五)项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三条线由此分工:80决定要不要立案,150决定能不能出罪,180决定还能不能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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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个不起诉出口的区别

第一个出口是法定不起诉。第十二条对应的处理依据是《刑法》第十三条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档要求同时满足“不满150毫克”与“不具有第十条十五种从重情形”两个条件,出罪后仍可能被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

第二个出口是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意见第十三条明确,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这一档不要求含量必须低于150毫克,含量在150至180之间、有坦白与认罪认罚情节的,同样有空间——两个出口的分界不是含量高低,而是“不认为是犯罪”还是“犯罪情节轻微”。

三、两起真实案件

案例1:含量152.60毫克,超过150线仍获相对不起诉

2024年8月11日凌晨,陈某某醉酒驾驶新F0****号小型普通客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152.60mg/100ml,已超过150毫克/100毫升的出罪线。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认定其实施了《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

案号:新源检刑不诉〔2024〕116号|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不起诉决定书》。


案例2:含量117.84毫克,适用第十二条撤销案件

2023年11月17日20时许,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血液酒精含量117.84mg/100ml,2023年12月18日立案侦查,2024年1月24日取保候审。办理期间《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施行,其情形符合第十二条“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规定。2024年4月8日解除取保候审,10日后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另发现公安机关存在漏处行政罚款问题,推动洪洞县127起撤案中的124起补处行政罚款。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山西洪洞:破解醉驾“刑事撤案、处罚不到位”执法难题》;案号未公开。

四、常见问题解答

问:含量不到150毫克就一定能免刑吗?

答:不是。第十二条要求同时“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若存在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逃逸、无证驾驶、高速公路驾驶等十五种从重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出罪条款。


问:含量180毫克以上还能判缓刑吗?

答:难度大。第十四条明确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需有极为特殊的从宽情节才可能突破。


问:不起诉之后驾驶证还能保住吗?

答:不能。吊销驾驶证与罚款属行政处罚,不因不起诉而免除;意见第三条另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不起诉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问:含量刚过80毫克,会怎么判?

答:可争取出罪或免刑。含量在80至150毫克之间且无从重情形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第十二条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五、全文总结

醉驾案件的判断顺序是:先看含量落在哪条线,再数有没有第十条的从重情形,接着看有没有坦白与认罪认罚。80是门槛,150是出罪口,180是缓刑的分水岭——三条线之外,真正决定结果的是从重情形清单上有没有你的名字。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专业法律意见与诉讼依据,具体案件处理需结合个案事实、最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规则,如需精准法律指导请咨询专业执业律师。

法条出处

①《刑法》第133条之一——中国人大网;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2023年12月28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③《刑事诉讼法》第17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