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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连续冲撞多车致多人死亡,依最高法指导案例268号会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发布时间: 2026.10.26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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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还原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8号《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48批指导性案例(2026年2月13日发布),一审(2021)粤09刑初71号、二审(2022)粤刑终1036号。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人严某聪有吸毒史,于案发当日凌晨分三次吸食毒品。当日上午其驾驶汽车在广东省茂名市一路段撞击一名骑摩托车的被害人致其死亡后,为逃避追查加速逃离,在约950米内又连续冲撞多辆摩托车和汽车,车速高达每小时99公里,共造成四人死亡、多车毁损,其中一辆汽车损失18万余元。经检测其尿液呈毒品阳性。

一审茂名中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广东高院二审维持,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该案例经最高法审委会讨论通过,作为指导性案例268号发布。

二、争议焦点梳理

本案核心争议有两点:

一是吸毒后驾车肇事应定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是若构成后罪,罪行极其严重的应否适用死刑。

三、裁判规则提炼

规则一:明知吸毒会产生幻觉仍驾车连续冲撞,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意。行为人明知吸食、注射毒品后会产生幻觉、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驾车上路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仍驾车高速行驶、连续冲撞车辆行人的,表明其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态,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规则二:吸毒系违法自陷行为,肇事构罪应从严惩处。吸毒后驾车不能成为从宽理由,量刑时综合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正确裁量,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判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三、争议焦点梳理

本案争议集中在两点:一是严某聪吸毒后驾车连续冲撞,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应当适用死刑。这两个焦点也是毒驾肇事案件长期存在的适用分歧。

四、裁判规则提炼

规则一:毒驾连续冲撞的罪名认定。行为人明知吸食、注射毒品后会产生幻觉、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驾车上路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仍驾车高速行驶、连续冲撞车辆或行人的,应认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规则二:死刑适用标准。吸毒系违法、自陷行为,不能成为从宽事由。对罪行情节特别恶劣、造成多人死亡、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适用死刑;一般间接故意案件对死刑则应慎重。

五、法律适用深度解析

区别交通肇事与危害公共安全的关键是主观心态。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本案被告人有吸毒史、短时间三次吸毒、明知会产生幻觉,肇事后不施救反而加速逃跑、连续冲撞,主观上对公共安全持故意,故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而非第一百三十三条。

同类普通案件的差异根源。一般单次吸毒肇事、无连续冲撞、积极施救的,更可能认定为交通肇事;是否在肇事后继续拖行、冲撞、逃逸,是判断故意还是过失的分水岭,这也是268号案例成为示范的原因。

六、类案关联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同类案例,可对比两类尺度:吸毒或醉酒后一次性过失肇事、积极施救的,多定交通肇事罪;肇事后继续冲撞、放任不特定人伤亡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七、实务应用指引

吸毒或服用管制药品后不得驾驶;发生事故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并报警,切勿逃逸或继续冲撞。辩护上应审查主观心态是过失还是故意、冲撞是否连续、毒品检测是否合法,在定性和死刑适用上分层辩护。

八、相关情形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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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一次肇事并救人会定重罪吗?

答:若仅过失通常定交通肇事罪。


问:毒驾没撞死人也能定罪吗?

答:明知有现实危险仍高速连续冲撞,即使无严重后果也可依第一百一十四条定罪。


问:毒品阳性是否足以认定故意?

答:还需结合吸毒时间、剂量、行驶状态和供述综合判断。


问:已被判死刑还有改判空间吗?

答:应审查主观故意、情节后果和死刑政策,罪不是极其严重或有从轻情节的可争取不核准。


问:交通肇事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关键看什么?

答:看对公共危险是过失还是故意,以及是否连续冲撞、放任不特定人伤亡。


问:吸毒后驾车在刑法上如何评价?

答:吸毒系违法自陷,肇事构成犯罪的从严惩处,不因吸毒而从宽。

十、全文总结

最高法指导案例268号确立:明知吸毒后会产生幻觉、昏迷,仍驾车高速行驶、连续冲撞多车或行人的,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吸毒系违法自陷,应从严,罪行极其严重的依法适用死刑。其与交通肇事罪的根本区别在主观心态,一次性过失肇事通常不构成本罪。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刑事法律实务经验的一般性整理,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请结合在案证据,咨询并委托专业律师。

参考依据与信源

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8号《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48批指导性案例(2026年2月13日发布),一审(2021)粤09刑初71号、二审(2022)粤刑终1036号。最高人民法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