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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烟花燃放行为 区分行政违规与爆炸类刑事犯罪的辩护要点

发布时间: 2026.10.14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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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逢年过节,部分群众会利用简易原材料自制小型烟花、改装普通烟花用于家庭自娱燃放,无牟利目的,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毁后果。但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有时仅依据“私自制作烟火药剂”这一客观行为,直接套用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予以刑事立案。不少家属存在认知误区:只要自己动手做烟花,就属于刑事犯罪,一定会判刑。

实际上刑事评价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仅依据客观制作行为直接入罪。自制烟花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要综合审查:涉案烟火药剂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制作数量、制作目的、存放燃放环境、有无现实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很多家庭自娱性质的自制烟花,仅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辩护核心就是剥离行政违法,论证不满足刑事犯罪构成要件,争取撤案、不起诉。

一、私自制作、燃放烟花,是否必然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条关键点: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并非所有烟花、烟火药剂都当然等同于刑法爆炸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该解释对黑火药、烟火药入罪设置数量门槛,同时明确:因正常生产、生活需要,非法制造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司法裁判的核心区分标准:

1. 如果制作的烟火药剂、成品,专门用于节庆自娱燃放,数量较小,仅在自家院落封闭环境燃放,不存在向外扩散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现实危险,一般属于行政违法;

2. 如果大量制造黑火药、烟火药,制造具备强爆破杀伤能力爆炸装置,大量存放、在开放公共场所制作燃放,现实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才符合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刑事入罪条件。

三、实务中控方认定自制烟花构成刑事犯罪的常见逻辑

办案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容易依据下面客观事实推定构成犯罪,辩护需要逐项质证反驳:

1. 检出黑火药、烟火药成分:只要检出火药成分,直接推定属于刑法爆炸物,忽略药剂用途、数量、危险程度;

2. 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生产许可:把行政许可缺失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混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

3. 私自配置火药,存在爆炸可能性:只要理论上存在爆炸可能性,就推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不区分是节庆烟花还是杀伤性爆炸装置。

辩护核心反驳逻辑:有爆炸可能性≠刑法意义的爆炸物;无许可≠刑事犯罪,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必须同时审查主观目的、数量、现实公共危险。

四、自制烟花(行政违法)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刑事犯罪)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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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辩护律师辩护落地要点

1、核对药剂种类、扣押数量,对照司法解释入罪标准

核对扣押笔录、鉴定意见,确认黑火药、烟火药实际扣押数量。法释〔2009〕18号明确:非法制造黑火药1千克以上、烟火药3千克以上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数量没有达到入罪标准,原则上不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质证鉴定意见:鉴定只能证明物质化学成分,不等于直接得出“属于刑法意义爆炸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评价。

2、固定主观仅为节庆娱乐的证据

收集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证明行为人制作目的仅仅是节日自娱燃放,没有打算制作杀伤爆炸装置,不存在牟利,没有出售、转让给其他人。否定控方对“主观故意”的推定。

3、核查制作、存放、燃放的环境条件

核实制作地点、存放地点,是否为私人封闭院落,是否远离公共道路、人群聚集区域;有没有向公共区域扩散的现实危险。用于家庭封闭环境自娱,不存在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现实危险,是重要出罪理由。

4、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提交法律意见

明确指出: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生产许可,属于违反行政法规,应当由应急管理、公安治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不能直接上升为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向侦查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争取撤销案件、不起诉。

5、行为人有悔改表现,未发生危害后果,援引司法解释从宽、免罚规则

即便数量刚好达到入罪标准,如果确系生活娱乐需要,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行为人认罪悔过,可以依据法释〔2009〕18号第九条,争取从轻、免除刑事处罚。

六、家属、行为人常见法律误区

误区一:只要自己动手配火药做烟花,就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纠正:要看药剂数量、目的、危险程度,少量家庭自娱,没有现实公共危险,属于行政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

误区二:鉴定报告检出黑火药,就一定会判刑。

纠正:鉴定只是化学成分技术判断,定罪还需要满足数量标准、主观故意、现实公共安全危险,技术鉴定不能直接等同于刑事定罪结论。

误区三:只要没有炸伤人,就完全没有法律风险。

纠正:即便没有实际伤人,如果大量制造、存放爆炸药剂,放置在人员密集区域,存在现实危险,仍然具备刑事追责风险。自制烟花即使自娱,也不能大量配置火药。

七、常见问题解答

问:过年在家少量自制烟花,被公安查获,会刑事拘留吗?

答:要看扣押药剂数量、制作环境。少量用于自家燃放,数量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按治安、行政处理;如果数量达到司法解释入罪标准,会有刑事立案风险。


问:自制烟花,烟火药刚好达到3千克,但是只在自家院子放,没有伤人,可以不起诉吗?

答:具备不起诉辩护空间。依据法释〔2009〕18号,因生活娱乐需要,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行为人认罪悔罪,可以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争取不起诉。


问:网上购买原料,自己改装成品烟花,会不会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答:改装后的药剂、成品要结合数量、改装之后的威力、使用场景综合判断。如果改装之后威力显著提升,药剂数量大,存放于开放环境,存在刑事风险。


问:家人因为自制烟花被传唤,家属第一时间要做什么?

答:不要销毁扣押物品、不要丢弃原材料,保护现场;尽快委托刑事律师介入,重点核对扣押数量、鉴定意见,固定行为人仅为家庭娱乐的相关证据,区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

八、全文总结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是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犯罪,不能将所有私自制作烟花的行为一概作为刑事犯罪处理。依据法释〔2009〕18号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指导案例精神,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审查药剂种类数量、行为目的、存放燃放环境、现实公共危险。

少量自制烟花仅用于家庭节庆自娱,没有牟利,私人封闭环境使用,没有现实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违反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满足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刑事构成要件。即便药剂数量刚好达到入罪门槛,若确系生活娱乐所需,无实际危害后果,行为人认罪悔改,也可以争取从轻、免除处罚、不起诉。辩护实务重点在于质证鉴定意见、核对扣押数量,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争取撤案、不起诉。

律师提醒

普通群众不要私自购买原材料配置黑火药、烟火药自制烟花,即便家庭自娱,也存在爆炸灼伤风险,同时面临行政甚至刑事追责风险。过节燃放优先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合规成品烟花爆竹。一旦因为自制烟花被公安传唤、立案,家属切忌擅自销毁物证,第一时间委托刑事律师,重点核对扣押数量与鉴定意见,厘清罪与非罪边界。

法条出处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第一条、第九条

第一条:非法制造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六条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刑事法律实务科普,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自制烟花涉爆炸物类案件处理结果取决于药剂数量、威力、存放环境、全案证据、地方裁判尺度,具体案件务必结合全部案卷材料委托执业刑事律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