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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粮油店卖出23.48万元假豆油:定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发布时间: 2026.10.27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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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一个半月卖出23.48万元假品牌豆油

被告人王某某系某粮油店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他在明知他人生产、加工假冒某粮油品牌注册商标豆油的情况下,仍主动联系货源,通过自己经营的粮油店对外散售,并销售给哈尔滨市香坊区其他商户。经司法审计查明,在一个半月内,王某某销售假冒某粮油品牌注册商标豆油金额共计23.48万元。

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王某某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庭审中,王某某对被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二、争议焦点:卖假货为什么不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争议有四点。

第一,同样是卖假品牌豆油,为什么有的案件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有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明知”在没有被告人自认的情况下如何认定。

第三,销售金额23.48万元对应哪一档量刑幅度。

第四,食品领域的知假售假是否需要从重处罚,是否另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

三、裁判规则:按行为人在链条上的位置定罪

第一条看行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惩罚的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也就是生产端的贴标与制造;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惩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对应流通端。

第二条看明知。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可结合进货价格、渠道是否正规、有无授权凭证、从业经验与交易方式隐蔽程度综合认定。

第三条看数额。相关司法解释把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或者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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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适用:条文与司法解释如何对应?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销售金额23.4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这一档,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法院综合自首、赔偿谅解与认罪认罚情节判处一年十个月并宣告缓刑,与量刑指导意见基本一致。

关于明知的认定,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或者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情形,均可以认定为明知。本案中,王某某作为粮油行业经营者具备识别能力,仍长期对接假油货源批量销售,主观故意的认定没有障碍。至于食品领域是否另定其他罪名,则需以鉴定意见为前提,本案未涉及。

五、类案关联:同类案件可以比照哪些规则?

第一条线是人民法院案例库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参考案例,可比对销售金额与缓刑适用的关系。

第二条线是各地法院审结的制售假冒品牌食用油案件,其共同特点是生产端与销售端分别定罪,量刑差距明显。

第三条线是两高发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可了解明知的推定规则与刑事和解的从宽幅度。

六、实务指引:经营者与被追诉人各应当注意什么?

对经营者:

第一要向供货方索要营业执照、商标授权书与正式发票,第二要对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货源保持警惕,第三要建立进货台账并留存批次凭证,第四要在发现疑似假货后立即下架封存。

对被追诉人:

应当尽早固定进货渠道与销售记录;主动赔偿权利人争取刑事和解;自首与认罪认罚越早越有利于适用缓刑;注意区分销售金额与违法所得,两者认定标准不同。

七、涉案人员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自己不生产,只是进货卖,也会犯罪吗?

答: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本罪。


问:怎么判断卖家是不是“明知”?

答:结合进货价格是否偏低、有无授权与发票、行业经验与交易方式认定,不要求其自认。


问:已经赔了钱、取得谅解还会判实刑吗?

答:赔偿与谅解是从宽情节。本案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问:卖假食品会另外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吗?

答:经鉴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能同时构成该罪,从一重处罚;未经鉴定按侵犯知识产权类罪名处理。

八、全文总结

这起案件把食品领域知假售假的定性标准摆了出来:只卖不产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自行灌装贴标生产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分界在于行为人是把假货造出来,还是把假货卖出去。本案被告人具备识别正规商品的专业能力仍长期对接假油货源,主观明知没有争议,最终靠自首、赔偿和认罪认罚换来了缓刑。

九、盛廷刑事律师提醒

食品经营者应当守住三道关口:

1.进货时索要供货方资质、商标授权与正式发票,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坚决不碰;

2.建立进货台账并留存批次凭证,一旦被查可证明来源;

3.发现疑似假货立即下架封存并主动报告。已被立案的,应当尽早固定进货渠道与销售记录,主动赔偿权利人损失争取刑事和解,自首与认罪认罚的时间点直接影响能否适用缓刑。

主要法律依据与真实信源

1.中国法院网《大量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豆油》(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法院网《〈人民法院报〉报道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大量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豆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5.人民法院案例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参考案例检索入口)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替代专业律师的个案分析。个案事实、证据与地域裁判尺度存在差异,如遇相关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具备资质的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