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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局教唆他人醉驾制造立功机会,依最高法指导案例272号教唆者是否构成危险驾驶共犯?

发布时间: 2026.10.26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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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还原

指导案例272号艾某等危险驾驶案中,另案被告人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为谋取立功,委托聂某环“做局”诱使他人醉驾,承诺支付报酬。聂某环又委托方某程物色到艾某,随后由多人陪同艾某饮酒,以请代驾、谎称前方无警察等方式欺骗、怂恿艾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驾,再由李某报警揭发。艾某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129.2毫克每100毫升。

关键事实:李某支付报酬、全程遥控;聂某环等人反复唆使本无犯意的艾某,并安排车辆、设局引诱;李某据此在其诈骗案中被认定立功。后公安侦办艾某案时发现“做局”事实,法院启动再审,撤销李某的立功认定,以诈骗罪与危险驾驶罪并罚。

二、争议焦点梳理

争议集中在两点:

一是聂某环等人教唆、欺骗艾某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二是李某花钱“制造”他人醉驾并检举,能否认定为立功。

三、裁判规则提炼

规则一:教唆醉驾情节恶劣的以共犯论。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犯罪,情节恶劣的,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

规则二:限定共犯成立范围。仅以“不会被查处”“喝得不多”“查不出来”等言语鼓励、情节一般的,可不作为共犯论处。

四、法律适用深度解析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依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本案聂某环、方某程等人反复唆使本无犯意的艾某在高速醉驾,动机卑劣、情节恶劣,且作用大于艾某,故对教唆者判处实刑,对被设局的艾某适用缓刑。

关于立功,最高法处理自首和立功意见明确,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立功。李某支付报酬、指使他人教唆犯罪并检举,不构成立功;其又提起犯意、遥控指挥,亦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应数罪并罚。

五、类案关联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危险驾驶共犯、立功认定案例:恶意设局、教唆无犯意者醉驾的按共犯从严;同桌酒友仅一般劝言、未积极促成的通常不追共犯;以非法手段买线索、构人犯罪的不认定立功。

六、实务应用指引

不得为立功贿买线索、设局教唆他人犯罪,否则不仅不构成立功,还可能成为新罪共犯。对被设局者,应审查其是否本无犯意、被引诱欺骗,区分教唆者与被教唆者责任。

七、相关情形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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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教唆他人醉驾,什么情况下会认定为共犯?

答: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反复教唆本无犯意者醉驾,情节恶劣的,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仅一般言语鼓励、未积极促成的,通常不追共犯。


问:花钱买线索检举他人犯罪,能认定立功吗?

答:不能。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线索并检举的,不构成立功;已认定的应撤销。


问:被设局醉驾的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答:被设局者本身实施了醉驾行为,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系被教唆、情节较轻,可适用缓刑或从轻处罚。


问:设局者自己也被追诉,是否影响其原案的从宽处理?

答:设局者不仅不构成立功,其教唆行为本身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应撤销原从宽认定,数罪并罚。


问:同桌饮酒的人,是否都会被追究共犯责任?

答:同桌饮酒者仅一般劝酒、未积极促成醉驾的,通常不追共犯;但明知对方要驾车仍反复怂恿、提供车辆等,可能构成共犯。


问:发现他人设局教唆醉驾,应如何举报?

答: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提供教唆者身份、报酬约定、设局过程等证据,避免被卷入共犯责任。

九、全文总结

最高法指导案例272号确立:欺骗怂恿教唆他人醉驾、情节恶劣的以共犯论处;花钱买线索不构成立功,已认定的应撤销并数罪并罚。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刑事法律实务经验的一般性整理,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请结合在案证据,咨询并委托专业律师。

参考依据与信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56号)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72号:艾某等危险驾驶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