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过了多少年就不再追究?追诉时效的四档期限与两种例外

图1|追诉时效四档期限与中断、延长的区别
引言
“二十年前的案子还会被翻出来吗?”答案是既可能也可能不:关键在当年有没有立案、立了案有没有实质侦查、当事人有没有逃避。时效不是简单的年历计算,它有两条例外,能把期限无限拉长。
一、条文怎么写:四档期限
《刑法》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里的“法定最高刑”不是法院最终判了多少年,而是所犯罪行对应的那个量刑幅度的上限。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法定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
二、起算、中断与延长

中断与延长常被混为一谈,效果完全不同:中断是重新起算,期限照常往前走,只是起点换了;延长则是彻底不再计算期限。第88条第一款在实务中的门槛是“逃避侦查或审判”——仅仅是立案后没有实质侦查、行为人在户籍地正常生活工作的,不认定为逃避。
超过时效的处理在程序法上也有落点。《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二)项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三、真实案例
案例1:麻某钢故意杀人、强奸案——二十八年后报请核准追诉
1992年3月20日案发,2020年2月23日抓获麻某钢,时隔二十八年。该案应适用1979年刑法,且不属于“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的情形,麻某钢未改名换姓隐匿,不构成逃避侦查,因此应受二十年追诉期限限制。但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2020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核准追诉决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案号/编号:案号未公开(核准追诉决定书未公开编号)|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核准追诉“南医大女生被杀案” 时隔28年真凶被送上法庭》
案例2:马某田、庄某君抢劫裁定终止审理案——立案但未实质侦查仍受时效限制
1992年11月4日,二人持刀入户劫得约800元,公安机关于1992年立案,但此后再无实质侦查措施,二人在户籍地正常生活,2019年11月25日因举报被抓获。法院认为,抢劫罪基本犯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十五年,至2007年11月3日已经届满;立案侦查后侦查机关未采取实质侦查措施、行为人在户籍地长期工作生活未逃避隐藏的,不属于“逃避侦查”,应受追诉期限限制,裁定终止审理。
案号/编号:(2020)沪0116刑初225号;入库编号2025-18-1-220-001|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四、常见问题解答
问:怎么判断“法定最高刑”?
答:按行为应当适用的那个量刑幅度的上限判断,不是按宣告刑。例如诈骗3万元对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档,法定最高刑为十年,追诉期限十五年;若只对应“三年以下”这一档,则为五年。
问:立案后一直没抓到人,时效还走吗?
答:取决于是否“逃避侦查”。侦查机关立案后未采取实质侦查措施,行为人在户籍地长期工作生活、未改名换姓的,不属于逃避侦查,期限继续计算;马某田案即按此裁定终止审理。
问:二十年以后一定不追究吗?
答:不是。第87条第四项留了口子: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即可。麻某钢案就是核准追诉的实例。
问:过了时效,民事赔偿还能要吗?
答:能。刑事追诉时效消灭的是国家刑罚权,不消灭民事请求权。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只是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程序一并解决。
五、全文总结
追诉时效的判断顺序:先按适用条款的量刑幅度定出法定最高刑,再对上四档期限;然后查起算点,连续犯、继续犯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再看有没有第88条的两种延长情形、有没有第89条的中断。四步算清楚,“二十年前的案子还会不会翻出来”才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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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出处
①《刑法》第87条、第88条、第89条——中国法院网;
②《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
④最高人民检察院《如何准确把握刑事追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