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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多少条信息够立案?50条、500条、5000条三档

发布时间: 2026.10.23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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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三档数量标准

引言

同样是一万条数据,有的案件判三年,有的判缓刑。差别不在数量多少,而在这些数据的类型——司法解释把公民个人信息按敏感程度分成三档,条数门槛相差整整一百倍。

一、条文与三档数量标准

《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另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释〔2017〕10号第五条第一款按信息敏感程度设了三档门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前两项之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此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同样构成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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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情节特别严重与从重规则

法释〔2017〕1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同样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也就是说,50条、500条、5000条三档对应到加重档分别是500条、5000条、5万条。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减半规则。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银行、医院、通信、快递、房产中介等行业从业者,入罪门槛只有普通人的一半。对当事人的后果是双重的:门槛减半,且依照《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二款从重处罚。

三、两起真实案件

案例1:房产中介上传30余万条房源信息,判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柯某运营“房利帮”网站及APP,以现金激励的方式吸引房产中介上传业主房源信息,非法获取包含门牌号、业主姓名、电话等内容的房源信息30余万条,并通过出售牟利150余万元。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判决已生效。

编号:检例第140号|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2022年2月21日)。


案例2:收购居民身份证照片,认定属500条档,判三年至三年三个月

被告人闻某等人以每张6元的价格批量收购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用于注册激活预付卡。从各被告人网盘中分别清点出居民身份证信息10000余组、3000余组、41654组、60101组。法院认定居民身份证信息属于法释〔2017〕1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适用500条以上的标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闻某有期徒刑三年、朱某东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张某涛有期徒刑三年,各并处罚金。

编号:指导性案例193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93号闻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二审案号(2021)沪02刑终1055号。

四、常见问题解答

问:只是姓名加手机号,多少条够立案?

答:5000条以上。姓名、电话、住址等组合信息属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门槛为5000条,是三档中最宽松的一档。


问:公司内部员工倒卖客户信息,标准一样吗?

答:不一样,门槛减半。履职或提供服务中获取的信息,数量或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标准一半以上即可入罪,且依法从重处罚。


问:自己用不算犯罪吧?

答:非法获取同样入罪。《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不要求必须有出售行为。


问:条数怎么数?

答:按实际查获的信息条数计算。闻某案中即从网盘清点,分别认定10000余组、41654组、60101组等;批量信息的条数由鉴定或清点确定。

五、全文总结

三档门槛背后是一条清晰的逻辑:信息越能定位到一个人、越能危及人身与财产安全,入罪条数就越低。50条、500条、5000条不是三个并列选项,而是按信息性质对号入座——先分清手里的是什么信息,才知道案子站在哪条线上。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专业法律意见与诉讼依据,具体案件处理需结合个案事实、最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规则,如需精准法律指导请咨询专业执业律师。

法条出处

①《刑法》第253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2017年6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