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案件存在介入因素,如何切断因果出罪?

引言
污染环境罪认定的核心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必须是被告人排污行为直接造成。实务中大量案件简化因果链条,只要企业存在排污行为,区域存在污染,就直接归责企业。但很多场地存在历史遗留污染、多家企业叠加排污、第三方私自偷倒污染物等独立介入因素。若介入因素独立、异常,足以单独造成污染损害,就可以切断被告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污染环境罪。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构罪必须具备:排污行为、行为违法性、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刑法直接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独立、异常、足以单独造成损害的,切断因果,不构成犯罪。
二、合法 / 弱关联排污 VS 刑事污染犯罪 对比表

三、实务错判情形与抗辩要点
情形一:场地原有历史遗留污染,企业进场后被认定污染环境
抗辩要点:检测发现的污染物在企业入驻前已经存在,损害结果并非企业生产行为造成。污染结果的成因是历史遗留,与企业行为无刑法上因果关系,不能归责于本案企业。
情形二:第三方夜间私自倾倒危废,将场地污染归责场地企业
抗辩要点:第三方私自偷倒属于独立、异常的介入因素,企业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污染物不是企业排放,损害后果由第三方行为独立造成,切断因果关系。
情形三:多家企业长期叠加排污,无法区分各自污染贡献
抗辩要点:现有鉴定、检测报告无法区分各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贡献比例,无法证明涉案企业的排污行为单独或者主要造成严重污染后果。证据达不到刑事证明标准,不能定罪。
情形四:检测超标由自然因素、水文地质因素造成,归责企业
抗辩要点:污染物超标是土壤、地下水本底值、自然富集等自然地质因素导致,并非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排除因果关系。
四、辩护实操出罪核心要点
第一,区分历史污染与本次污染,调取场地前期环评、土壤背景检测报告,证明污染在企业进场前已存在。
第二,区分第三方非法倾倒责任,固定监控、证人证言证明污染物由第三方偷倒。
第三,对检测、鉴定意见提出质证,证明检测超标无法归责于己方企业。
第四,证明企业排污达标、配套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总量不足以造成损害结果。
第五,证明损害结果由多重原因叠加,无法单独归责于本案当事人,达不到刑事证据标准。
第六,检索同类判例,提交因果关系类案法律意见。
五、常见问题解答
问:企业存在少量排污,区域土壤超标,就一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答:不一定。需要证明超标结果是企业排污直接造成。如果存在历史污染、第三方排污等因素,因果链条断裂则不构成犯罪。
问:多家企业共同排污,怎么区分责任?
答:若现有技术无法区分各企业污染贡献,公诉机关无法证明涉案企业行为达到 “严重污染环境”,则证据不足,不能定罪。
问:环评报告能不能直接认定因果关系?
答:环评属于行政评价,不等于刑法因果关系认定。刑事定罪需要专门鉴定,区分污染来源、污染时间、污染物贡献度。
六、全文总结
污染环境罪定罪不能简单套用 “有排污 + 有污染 = 犯罪” 的逻辑,必须审查刑法因果关系。如果污染损害来源于历史遗留污染、第三方私自倾倒、多家企业叠加污染、自然地质因素等独立介入因素,介入因素足以单独造成污染结果,就切断行为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构成污染环境罪。辩护核心就是拆分污染成因,切断因果链条。
律师提醒
污染环境案件高度依赖检测报告、鉴定意见。一旦被环保公安调查,应当第一时间固定场地历史环境资料、监控、生产记录,对鉴定意见进行专业质证。环保类刑事案件专业性极强,尽早委托熟悉环境刑事辩护的律师介入。
免责声明
本文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实务普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需要结合检测报告、鉴定意见、污染来源、生产记录综合判断。涉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建议携带全套案卷、检测材料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法条与案例权威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