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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骗保案件,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如何并罚?

发布时间: 2026.10.22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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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骗保,为什么定两个罪而不是一个?

一、基本案情还原

以辽宁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突破的“零口供”杀妻骗保案(来源:正义网)为样本脱敏。李某为偿还巨额债务,在妻子名下冒充其购买4份大额意外险,最高可获赔约1230万元。后乘轮渡将妻子推坠海身亡。李某始终“零口供”,但尸检、视频鉴定形成证据闭环。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最高法已核准。

关键事实:先投保后杀人,投保时即具骗保故意;杀人手段直接、致死结果发生;保险理赔因案发未得逞,故保险诈骗为未遂;两行为分别侵犯生命权与保险秩序。

二、争议焦点梳理

第一,杀人骗保是一行为还是两行为?

第二, 保险诈骗因未获赔为何定未遂而非不构成?

第三,两罪如何并罚、是否吸收?

第四,零口供下证据链如何闭合才能定罪?

三、裁判规则提炼

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保险诈骗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以未遂论处,可从轻或减轻。故意杀人既遂与保险诈骗未遂并存时,依《刑法》第六十九条并科执行,不存在吸收关系。

四、法律适用深度解析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含“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骗取保险金”情形,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理论通说认为,杀人是为骗保的手段行为,但两罪侵害不同法益(生命权与保险秩序),且保险诈骗系独立评价的行为,故并罚而非牵连犯从一重。本案保险诈骗未遂,因李某已着手投保、制造事故并申请理赔(或意图申领),仅因案发未实际获赔。

五、类案关联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库搜“保险诈骗罪 故意杀人 数罪并罚”;中国裁判文书网搜“杀妻骗保 保险诈骗”。同类判决普遍采两罪并罚,未遂认定看是否已着手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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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务应用指引

对嫌疑人家属:零口供不意味无罪,客观证据(尸检、视频、投保记录、债务)可定案;尽早委托律师审查证据合法性。

对投保人:配偶生前突然大额投保且受益人为己,案发即高危,切勿抱侥幸。

对理赔方:发现被保险人非意外死亡的,立即止付并报案。

七、涉案人员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人杀死了但保险没赔到,保险诈骗还算犯罪吗?

答:已着手投保、制造事故并意图申领即着手,因案发未得逞定未遂,仍构成犯罪。


问:杀人和骗保是两个罪,会不会只判一个?

答:两罪侵犯不同法益,依法数罪并罚,不会吸收为一罪。


问:我家属零口供,案子还能判吗?

答:口供非定案唯一证据,客观证据形成闭环即可定罪,但律师应重点审查取证合法性与证据矛盾。


问:我只是帮忙买保险,没参与杀人,有事吗?

答:若明知骗保计划并协助,可能构成保险诈骗共犯;单纯代办无犯意则不构成。

八、全文总结

杀妻骗保中,故意杀人既遂与保险诈骗(未遂)分别评价、数罪并罚。保险诈骗既未遂看是否已着手理赔;零口供下客观证据闭环可定案。两罪保护法益不同,不存在吸收。

九、盛廷刑事律师提醒

此类案件证据链条复杂,家属切勿自行串供或销毁投保记录。应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围绕证据合法性、既未遂认定与量刑情节展开辩护。

十、免责声明

本文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咨询专业律师。文中案例与条文均引自公开官方来源,链接可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