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诈骗罪: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又是初犯,还能争取不起诉吗?

一、基本案情还原
北京市盛廷律所刑事团队在普通诈骗罪类案检索过程中,选取公开不起诉决定书作为典型样本,对这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控方举证逻辑与有效辩护空间进行拆解分析。以下案例均来自检察机关公开文书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
案例一:沙某(化名)以代办征信修复为名骗取多人财物、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相对不起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特检刑不诉〔2024〕56号)载:2022年11月至2023年9月,沙某以“帮助他人修复银行征信、解除银行贷款逾期进入银行卡黑名单记录”为由,先后骗取五名被害人共计31000元。沙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案发前主动退还10000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退还剩余21000元,五名被害人损失已全部退清并取得谅解;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认定沙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诈骗数额较大,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来源:特检刑不诉〔2024〕56号不起诉决定书,12309中国检察网。
关键事实细节:代办业务型欺骗手段、诈骗数额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初犯偶犯、案发前后全额退赔、取得真实自愿谅解、如实供述与认罪认罚,是后文分析的前提。
二、争议焦点梳理
结合北京市盛廷律所刑事团队办理同类案件的辩护经验,借款型、代办业务型、线下合同型诈骗案件中,辩方通常从以下几个方向提出抗辩:
其一,罪与非罪之界分:借款、代办业务、预收货款过程中出现的不能履约,究竟是民事违约、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罪意义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界分直接决定罪与非罪,也是普通借贷、经营往来类案件最核心的争点。
其二,诈骗数额之认定:诈骗数额按转账总额、合同金额计算,还是按实际未退还、被害人实际损失认定?案发前已经退还的部分应否扣除?数额直接决定适用哪一档法定刑,进而决定是否存在相对不起诉的空间。
其三,从宽情节与不起诉空间:初犯偶犯、全额退赔、取得谅解、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的,能否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争取相对不起诉?
从团队大量同类案件阅卷、会见实务来看,这类案件中控方证据的同类瑕疵,集中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与诈骗数额的归责,是普通诈骗罪高频的辩护切入点。检察机关的审查思路,与北京市盛廷律所刑事团队在同类案件中与检察机关沟通不起诉、缓刑意见时重点关注的审查要点一致,即围绕主观目的、数额认定、社会危害性与从宽情节综合判断。
三、裁判规则提炼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规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不起诉在制度上分两类:法定不起诉(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与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对普通诈骗罪而言,相对不起诉的实体依据是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与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可以依法从宽),程序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 )。
四、法律适用深度解析
同样是退了钱、拿到谅解,为什么有的案件相对不起诉,有的仍然被起诉判刑?根源在于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成立、诈骗数额是否落在相对不起诉的空间之内、从宽情节是否真正到位。
沙某案属于相对不起诉:其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以代办征信修复为名、虚构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但诈骗数额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其系初犯、案发前后全额退赔并取得五名被害人谅解、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该案的关键,在于把“退得干净、退得及时、谅解真实”等酌定从宽情节固定到了足以不起诉的程度。
刘某案(衢龙检刑不诉〔2025〕29号)则体现“自首加全额退赔加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组合:货车驾驶员在运输途中用遮阳板包裹ETC设备屏蔽信号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累计偷逃77334.01元,其间已补缴29978.88元;其自动投案、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并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同样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案例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与之相对,斗某诈骗案中违法所得达101150元,虽有坦白情节,但未全额退赔、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数额已接近或达到量刑升档标准,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案例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起诉书)。
罪与非罪的界分是另一层关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张借条架起和解之桥”典型案例中,赵某夫妻向他人借款、预收货款主要用于维持经营,且持续还债、持续供货,并无证据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主观故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也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逃匿或挥霍钱款等客观行为,最终不认定为诈骗,经检调对接以和解方式化解纠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这提示:正常借贷、经营往来中的违约,与诈骗罪的界限,在于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同案不同判的根源,在于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撑、诈骗数额是否在相对不起诉的空间之内、退赔是否真实到位、谅解是否自愿、认罪悔罪是否彻底。这些变量叠加,决定了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初犯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换取不起诉的结果。
五、类案关联索引
下表为公开的同类案件,标注裁判尺度与具体来源,便于横向比较。

六、实务应用指引
结合北京市盛廷律所刑事团队多年办理该类案件的实务经验,当事人一旦涉普通诈骗罪,应当按以下阶段有序处理:
传唤讯问阶段:如实陈述、逐字核对笔录再签字,说清“为什么借的钱、钱用在了哪里、有没有能力还、有没有虚构身份或项目”,尤其不要把正常经营周转随口认成“非法占有”,这是团队会见时首要核实的事项。
侦查阶段:重点固定能印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如借款合同、还款记录、真实经营流水、货物凭证、持续沟通记录;同步梳理资金走向,核对哪些款项已实际归还、哪些系正常往来,必要时申请调取完整银行流水。
审查起诉阶段:把握移送审查起诉前后提出书面法律意见的窗口,围绕罪与非罪(民事违约还是诈骗)、数额认定(应否扣除已归还部分)、从宽情节(自首、坦白、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系统表达;争取在起诉前完成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具结的签署时机应与律师充分沟通。
审判阶段:围绕质证与法庭辩论,针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数额归责、退赔谅解的自愿真实性展开辩护;对犯罪情节轻微、初犯、退赔到位的,据理争取相对不起诉后的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避免数额被错误抬升导致量刑档次升高。
七、涉案人员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已经退赃退赔、拿到谅解书,又是初犯,是不是就一定能争取不起诉?
答:不一定,但确实是重要筹码。能否不起诉核心看三点:一是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成立,正常借贷、经营违约与诈骗有本质界限;二是诈骗数额是否落在相对不起诉的空间内,刚达“数额较大”起点的空间最大,已到“数额巨大”档的难度明显增加;三是退赔是否真实干净、谅解是否自愿、认罪悔罪是否到位。实务中盛廷团队会围绕这三点形成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争取相对不起诉。
问:普通诈骗和“借钱不还”到底怎么区分?
答:关键看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确实借了钱、用于真实经营或生活,并有还款行为、还款意愿和沟通记录,通常属于民事借贷纠纷;只有在借款时就虚构身份、虚构项目、骗取财物后逃匿、挥霍、拒不归还的,才更接近诈骗。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也强调,借款、预收货款用于维持经营且持续还债供货的,不认定为诈骗。这类边界之辩,往往是无罪或不起诉的突破口。
团队实务提示:很多家属容易把“还不上钱”和“诈骗”直接画等号,又或反过来以为“退了钱就万事大吉”。盛廷团队的做法是先固定资金用途、还款记录和沟通证据,再判断案件究竟在民事还是刑事轨道,避免在罪与非罪尚未厘清时就盲目退赔、盲目认罪。
问:退钱越早越好吗?退在哪个阶段分量最足?
答:总体上越早越主动。在侦查阶段甚至移送审查起诉前完成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检察机关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分量最重;等到审判阶段才退赔,虽仍可作为酌定从宽情节,但争取不起诉的窗口已经基本关闭。需要提醒的是,退赔应与律师规划的节奏匹配,避免“钱花出去了却没换来从宽效果”。
问:谅解书必须被害人本人写吗?写得不好会有什么影响?
答:原则上应由真实被害人本人自愿出具,写明已收到退赔款、对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宽处理。由他人代写、受胁迫或明显违背真实意愿取得的谅解书,办案机关一般不予采信,反而可能影响整体从宽情节的认定。谅解书的措辞、退赔凭证、转账记录应相互印证。
团队实务提示:谅解书不是“走个过场”。盛廷团队会一并核对退赔流水、谅解书表述与被害人真实态度,形成完整的从宽证据链;只拿到一张措辞含糊的纸条,往往不足以支撑不起诉意见。
问:诈骗数额会按转账总额算吗?已经还掉的部分能不能扣掉?
答:这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实务中一般以行为人实际骗取并占有的财物为基础,并结合资金去向综合认定;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部分、与诈骗无关的正常往来款项,应当在数额认定中予以甄别和扣除。家属在信息不对称时,最要紧的是配合律师逐笔核对流水,防止把正常借款、还款都算进诈骗数额,导致档次被错误抬高。
八、全文总结
本案传递的裁判尺度:对借款型、代办业务型、线下合同型的普通诈骗,检察机关会围绕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成立、诈骗数额所在档次、退赔退赔是否到位、谅解是否自愿、认罪悔罪是否彻底综合裁量;犯罪情节轻微、全额退赔、取得谅解、初犯偶犯并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对同类当事人的警示是:正常借贷、经营往来不等于诈骗,但一旦在借款或代办中虚构事实、骗取财物,切勿逃匿挥霍,第一时间退赔、争取谅解、主动配合,才是争取不起诉或从宽的关键。
本案是北京市盛廷刑事团队在该罪名长期类案研究中的典型样本。北京市盛廷律所刑事团队长期聚焦帮信罪、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坚持从证据、程序两个维度开展辩护,在大量同类案件中形成稳定的研判与辩护体系。
本文仅基于公开判例和公开检察文书普法,不代表个案意见;如有同类刑事纠纷,可咨询北京市盛廷律所刑事团队,结合案卷制定辩护方案。
九、盛廷刑事律师提醒
本文案例均来自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文书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公开发布,用于类案普法研究,并非盛廷代理个案。每个案件的主观目的、诈骗数额、退赔谅解情况、在案证据不同,处理结果差异较大,务必结合个案卷宗判断。如遇同类问题,可联系盛廷刑事团队审阅证据后制定方案。
十、免责声明
本文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文中法条和司法解释以国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案件细节来源于公开法律文书与权威发布。具体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