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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案件,企业高管如何规避刑事追责

发布时间: 2026.10.13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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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生产安全事故类刑事案件,是企业经营中风险极高的一类涉刑案件。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公安、应急管理部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习惯向上追溯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安全高管的责任。但刑事追责不等于行政追责,行政层面的管理责任,不能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只有高管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该行为与事故后果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很多高管已经落实安全培训、隐患排查、资金投入等义务,仅仅因为身份是高管,就被认定犯罪。辩护人应当区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从履职情况、因果关系切入,实现无罪或轻罪辩护。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法定构成要件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追责对象限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并非所有高管都当然属于追责主体。认定高管构成犯罪,需要同时满足:

1.高管负有法定、约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高管实施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不作为或作为行为;

3.该违规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刑法意义上直接因果关系;

4.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定后果。

核心区分:行政追责看身份,刑事追责看行为与因果。仅担任高管职务,没有不履行安全义务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二、高管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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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务中高管被错误追责的典型情形及辩护思路

情形一:仅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企业实际经营、安全管理

抗辩要点:挂名法人没有参与生产决策,不享有安全管理权限,不承担安全管理职责。事故隐患排查、现场管理均由实际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虽然行政上认定为企业负责人,但不存在刑法上的管理不作为,缺乏过失,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情形二:高管已经足额投入安全经费、组织安全培训、定期隐患排查

抗辩要点:已经全面履行法定安全管理义务。事故由一线员工违规操作、第三方施工单位违规作业、突发意外因素导致。高管无失职行为,不满足犯罪客观要件。


情形三:事故由第三方外包单位违规施工造成,却追究甲方高管责任

抗辩要点:甲方已经尽到外包单位资质审查、安全交底、现场监督义务。外包方独立开展作业、独立管理现场,违规操作属于外包单位自身过错。应当由外包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不能将风险转嫁甲方高管。


情形四:事故存在多重原因,办案机关直接将全部后果归责企业高管

抗辩要点:区分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若事故主要诱因是不可抗力、设备供应商产品缺陷、政府监管未及时发现隐患等介入因素,切断高管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降低或排除刑事责任。

四、辩护实操核心要点

第一,区分岗位职责,证明自身不负有现场安全管理职责。调取岗位责任书、内部管理制度、会议纪要,证明本人不分管安全生产,不具备现场管理权限。

第二,完整固定履职证据。收集安全培训记录、隐患排查台账、安全投入凭证、安全会议记录、整改通知,证明已经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不存在不作为。

第三,拆分事故调查报告,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事故调查报告属于行政证据,不能直接等同于刑事定案依据。重点论证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现场作业人员、外包负责人。

第四,甄别因果关系,识别介入因素。核查设备缺陷、第三方行为、员工私自违规操作等独立因素,切断高管行为与伤亡后果之间的因果链条。

第五,厘清挂名高管与实际控制人的边界。挂名、不参与经营的高管,提交证据证明没有决策权、没有管理行为,争取不予移送、不起诉。

第六,合规补救降低风险。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救援、抢救伤员、足额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配合应急调查,作为从轻、不起诉的重要情节。

五、常见问题解答

问:企业出安全事故,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不是。法定代表人只是行政上的第一责任人。刑事追责要看是否参与管理、是否存在失职行为。挂名法人、完全不参与经营,无安全管理失职的,不构成犯罪。


问:总经理已经安排安全负责人管理现场,发生事故总经理还需要担刑责吗?

答:要看总经理是否尽到监督管理义务。如果已经建立安全制度、拨付安全资金、督促隐患整改,事故是现场人员私自违规操作,一般不追究总经理刑事责任。


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高管负有管理责任,就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吗?

答:不能直接等同。事故调查报告是行政调查结论,行政责任不等于刑事犯罪。辩护人可以对报告的因果认定提出质证,区分行政过错与刑事过失。

六、全文总结

安全事故刑事案件中,高管身份不等于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责对象限定于存在安全管理失职、违规指挥,且行为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挂名高管、已经全面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高管、事故由第三方或员工个人违规造成的,应当排除刑事追责。辩护核心在于区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用完整的履职证据证明自身不存在管理过失,切断因果联系。

律师提醒

安全事故一旦发生,高管不要急于自认管理失职。事故调查阶段的询问笔录,将直接决定后续是否刑事立案。应当第一时间固定安全台账、培训记录、资金凭证等履职证据,区分岗位职责,必要时委托刑事律师介入,避免在笔录中自认过错,防止被不当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

本文为安全生产类刑事案件实务普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高管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岗位职责、履职证据、事故原因综合认定。涉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建议携带事故调查报告、企业安全管理材料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法条与案例权威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