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宁河禁渔期电鱼50公斤被判刑:捕一点鱼也要赔生态修复费用吗?

一、基本案情:跨界河段电鱼50公斤的处理结果
2024年6月,被告人王某胜、王某亮违反禁渔期规定,利用禁用工具,驾船在天津市宁河区界内某河段至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界内某河段,采取电鱼方式实施非法捕捞。经查,二人共捕捞鲤鱼30公斤、鲫鱼20公斤,合计50公斤。检察机关以二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宁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50公斤,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行为给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破坏了捕捞水域的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判处王某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王某亮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作案用的工具船与电抄网予以没收,并判令二人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费用3.7万余元。案件一审生效。
二、争议焦点:数量不大为什么仍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争议集中在五点。
第一,50公斤的渔获量是否达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要求的情节严重。
第二,捕捞行为跨越天津与河北两地,禁渔范围与管辖如何确定。
第三,电鱼方式本身是否独立构成情节严重。
第四,判处缓刑的同时判令赔偿生态修复费用是否重复处罚。
第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谁提起、赔偿款如何使用。
三、裁判规则:两个要件同时满足即属情节严重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罪的入罪路径是三选一,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方法满足其一即进入评价,同时满足两项时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更为直接,渔获数量只作为量刑因素。

四、法律适用:渔业法、民法典与刑法如何衔接?
渔业法第三十条明确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设定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乃至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农业农村部每年发布的流域禁渔期通告,是确定禁渔时间与范围的具体依据,海河、辽河、松花江等流域均有明确安排。
民事责任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与赔偿范围,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实体法依据。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本类案件的常规做法。需要明确的是,罚金是刑事责任,渔业资源损失费用是民事赔偿责任,二者性质不同,缓刑考验期也不免除民事赔偿义务。
五、类案关联
李某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李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粘网、诱鸟器等禁用工具狩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3万余元,并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六、实务指引:捕捞作业与案后处理应当注意什么?
作业前应当查清三项内容:
1.本水域当年的禁渔期起止时间与具体范围,本水域禁止使用的工具与方法名录,以及是否需要办理捕捞许可证。
2.地笼、绝户网等网目尺寸不达标的渔具,与电鱼、毒鱼、炸鱼同属禁用范畴,不能以“只是下网”为由抗辩。
.3已被查获的,应当如实供述捕捞时间、地点、工具与数量,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并配合增殖放流,认罪认罚与主动修复是争取缓刑的关键。捕获的水产品、船只与电捕工具均会被依法没收。
七、涉案人员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捕多少鱼会被判刑?
答:禁渔期或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的,不以数量为唯一标准,电鱼、毒鱼、炸鱼一经实施即可能入罪,数量影响量刑。
问:不用电,只用网捕也算吗?
答:禁渔期内在禁渔区捕捞,即使工具合法也可构成犯罪;地笼、绝户网等网目过小的渔具同样属于禁用工具。
问:判了缓刑还要赔钱吗?
答: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定的渔业资源损失属于赔偿责任,与罚金、缓刑并行,不因缓刑而免除。
问:赔的生态修复费用给谁?
答:上缴指定账户用于渔业资源修复,通常以增殖放流、投放鱼苗等方式执行,不归个人所有。
八、全文总结
这起案件把非法捕捞的两条责任线摆得很清楚:一条是刑事线,禁渔期加禁用工具,50公斤即属情节严重;另一条是民事线,刑事判决之外还要为被破坏的渔业资源买单,3.7万余元的渔业资源损失费用与缓刑并不冲突。很多人以为捕得少就只是罚点款,实际上禁渔期与电鱼这两项只要成立,数量只影响量刑轻重,不影响是否入罪。
九、盛廷刑事律师提醒
从事捕捞作业应当先查清三件事:本水域当年禁渔期的起止时间与范围,本水域禁止使用的工具与方法名录,以及是否需要办理捕捞许可证。已被查获的,应当如实供述捕捞时间、地点、工具与数量,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并配合增殖放流,认罪认罚与主动修复是争取缓刑的关键。捕获的水产品、船只与电捕工具都会被依法没收。
主要法律依据与真实信源
1.天津法院网《【今晚报】织密法网 守护绿水青山》(宁河区人民法院王某胜、王某亮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天津长安网《宁河区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打击电鱼违法犯罪 修复受损渔业生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替代专业律师的个案分析。个案事实、证据与地域裁判尺度存在差异,如遇相关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具备资质的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