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钢铁企业干扰环保监测数据被生态局处罚,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

引言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拔掉采样管、修改斜率截距、稀释采样区域,这些操作在钢铁行业并不陌生。很多人以为顶多是被生态环境局罚款,可按照现行司法解释,这类行为本身就已经被列入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一、干扰自动监测数据,为什么直接构成污染环境罪?
根据“两高”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主体及污染物范围进行了调整。《修改决定》从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出发,将《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条规定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以实际超标排放结果为构成要件,也无需另行计算超标倍数或者污染损害数额。只要主体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实施了干扰行为并排放了上述污染物,即可入罪。这正是此类案件入罪率高的原因。
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如何认定,范围有多大?
司法解释明确,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同样适用。
唐山作为钢铁产业集中地区,相关企业大多被列入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名录并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这意味着名录内的企业一旦干扰监测,原则上都在规制范围内,不存在企业规模大小或者排放浓度高低的豁免。
三、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什么关系?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行政处罚之后,是否必然移送刑事?
行政机关查处后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唐山地区已有成规模的判例:多家钢铁企业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与直接参与人员共四十余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对构成单位犯罪的企业判处罚金。
生态环境部通报的丹阳龙江钢铁案中,企业通过修改烟气自动监控设备斜率与截距值篡改数据,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公司罚金八百万元,多名责任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可见罚则既针对单位也针对个人。
五、单位犯罪时,哪些人会被追究?
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责任人员通常包括作出决定或者授意的下达者、组织实施的管理人员、具体操作的人员,以及提供技术支持的运维人员。
唐山某钢铁企业案中,总经理下令通过拔除采样管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副总经理、环保部副部长具体实施,前运维人员明知违法仍予放任,均被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层级不同,刑期不同,但都不免责。
六、顶包与串供,会带来什么额外风险?
案发后安排他人冒充负责人代为受罚的,不仅不能阻却本单位责任,还会另行构成妨害作证罪;接受安排顶替的,可能构成包庇罪。唐山已有案件中,四名被告人因参与顶包被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刑罚,两名顶包者被以包庇罪判刑。
正确做法是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设施正常运行、保存原始台账与运维记录,主动配合调查并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修复与赔偿的进度,会直接影响强制措施的适用与最终量刑。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情节: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同样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企业若已有两次处罚记录,风险会明显叠加。
证据方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同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意味着行政阶段的取样结果会直接进入刑事程序。

七、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钢铁企业干扰监测数据被处罚,会判刑吗?
答:很可能。司法解释明确,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问:只是拔了采样管,没超标排放也算犯罪吗?
答:算。该情形属于行为犯性质的认定,只要实施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并排放了相关污染物,即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不以实际超标结果为必要前提。
问:运维公司的人也会被追究吗?
答: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问:同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怎么处理?
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修改系统参数、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且后果严重的,可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评价,两罪竞合时从一重。
问:企业主动整改、认罪认罚,能争取什么?
答:可争取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还可能争取不起诉。同时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缴纳赔偿金并完成整改的,是检察机关判断社会危害性是否消除的重要依据。
八、全文总结
钢铁企业干扰自动监测数据,司法解释已将其直接列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行政处罚后依法应当移送刑事。责任范围不限于决策者,还包括指使他人的管理人员、具体操作人员与提供技术支持的运维人员,运维人员依法从重。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竞合时从一重处罚。
律师提醒
环保数据红线碰不得。企业应确保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台账真实完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严格执行减排措施。案发后切忌安排人员顶包,唐山已有案件因顶包另行追究妨害作证罪与包庇罪。
主要法律依据与真实信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中国人大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
3.生态环境部公布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丹阳龙江钢铁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800万元),生态环境部
4.唐山两钢铁公司污染环境案宣判(拔除采样管干扰自动监测设施,11人被判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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