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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河道非法采砂,行政机关没收砂石后,涉案价值达到多少构成非法采矿罪?

发布时间: 2026.10.27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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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河道里的砂是矿产资源,不是谁都能挖。有人以为办了采砂许可证就万事大吉,也有人认为被没收砂石就算结案。实际情况是:许可证、禁采期、数额、河势影响,四个维度任一触线,都可能进入刑事程序。

一、河道采砂为什么会定非法采矿罪?

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未取得的,或者应当同时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而均未取得的,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相关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这一条把河道采砂纳入矿产资源犯罪的评价体系,不再按一般行政违法处理。无证采砂、超范围采砂、许可证过期或者被撤销后继续开采,都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

二、数额门槛到底是多少?

司法解释规定,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同样认定为情节严重。

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级法院、检察院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因此跨地区案件要核对当地执行标准。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没收砂石之后,价值如何认定?

没收是对违法所得与矿产品的行政处理,不影响犯罪成立时的价值认定。价值认定依序进行:优先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按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价格认证机构、省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认定。辩护时应重点审查开采量的计算依据,例如方量测绘方法、含水量折算、运输车次换算,这些细节常能影响数额档次。

四、没有达到数额,也可能入罪吗?

会。司法解释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虽不具备前述数额条件,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这类情形需要水利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技术意见。

此外,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的,同样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两条规则意味着,数额并非唯一的入罪通道。

五、哪些人会被追究,哪些人不会?

投资人、承包人、现场组织者以及参与利润分成的人员,是主要追责对象。司法解释明确,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船舶所有人、运输车主若明知对方无证采砂仍长期固定承运并按量分成,也会被纳入共同犯罪的链条;仅按市场价提供运输服务、不知情的,通常不在追责范围。

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如何衔接?

行政机关查处后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已缴纳的罚款可以依法折抵罚金,行政拘留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但行政处罚记录本身会成为证明违法事实与主观明知的证据。

从宽方面,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河道修复应当有第三方验收报告支撑。

海砂开采另有规则: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即便未达到数额标准,也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唐山沿海县域涉海砂案件应按此规则核对。

数额之外还要关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对应破坏性采矿罪或者非法采矿罪的加重评价,需由专业机构出具报告。

对工程与施工企业而言,外购砂石时应核验供货方的采砂许可证与采矿许可证,留存合同、运输单据与付款凭证。来源不合法的砂石不仅可能被没收,还可能因长期固定采购被认定为参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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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河道采砂价值多少才构成非法采矿罪?

答: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应予刑事追诉。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的,门槛降至五万元至十五万元。


问:砂石已经被行政机关没收了,还按原价算吗?

答:按原价值认定。没收是对违法所得的处理,不影响犯罪行为完成时矿产品价值的认定。价值通常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的按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问:严重影响河势稳定的,没有达到数额也要追诉吗?

答:要。司法解释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虽不具备数额条件,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问:只是帮人开船运砂,会被判刑吗?

答:受雇佣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此前因非法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问:罚款已经交了,还会被判刑吗?

答:会。行政处罚不替代刑事责任,罚款可以依法折抵罚金,行政拘留可以折抵刑期,但犯罪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与数额,不因已受处罚而消灭。

八、全文总结

河道非法采砂以非法采矿罪论处,入罪门槛为矿产品价值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禁采区、禁采期内为五万元至十五万元,达到五倍以上即属情节特别严重。没收砂石不影响价值认定,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不受数额限制。受雇劳务人员一般不追责,参与分成的除外。

律师提醒

河道采砂须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禁采区、禁采期一律不得作业。已被行政处罚的更须警惕,二年内两次处罚后再实施即直接入罪。案发后应尽早核实开采量与价格口径,主动退赃并实施河道修复。

主要法律依据与真实信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中国人大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3.两高公布办理非法采矿案件司法解释,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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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替代专业律师的个案分析。个案事实、证据与地域裁判尺度存在差异,如遇相关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具备资质的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