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毁掉90余亩基本农田盗挖泥炭土:定非法采矿罪还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一、基本案情:盗挖泥炭土毁掉90余亩基本农田
2019年3月,王某得知某村有泥炭土资源后,从村民手中租用农用地采挖,通过李某晾晒后出售,违法所得200余万元。2020年1月,当地自然资源局责令王某停止非法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6万余元罚款。2021年1月,王某又伙同马某、许某、李某等人在五常市某地租用农用地采挖出售,公安机关扣押尚未销赃的泥炭土34464立方米,经鉴定有机质含量大于50%,评估价值70余万元。经勘察,王某等人在五常市非法采挖泥炭土致使90余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检察机关认定泥炭属于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所列矿种,王某等人在五常市的犯罪数额为118万余元,与尚志市部分合并后其犯罪数额共计320余万元。2021年6月17日,五常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回填、修复及评估鉴定费用共计19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同年7月2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采挖泥炭土到底该定哪个罪?
争议有四点。
第一,泥炭土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直接决定能否适用非法采矿罪。
第二,同一行为同时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时,是并罚还是从一重处断。
第三,已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对量刑有何影响。
第四,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原告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关系如何处理。
三、裁判规则:三条标准确定罪名与责任
第一条是矿种认定。泥炭列入矿产资源分类细目,采挖受矿产资源法调整,不因其位于农用地之下而改变属性。
第二条是竞合处理。采挖泥炭土既改变农用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又属无证擅自采矿,同时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非法采矿罪,按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本案以法定刑更重的非法采矿罪定罪。
第三条是明知认定。结合当地禁采政策、行为人职业经历、犯罪手段、销售渠道隐蔽程度与是否受过行政处罚判断。

四、法律适用:条文之间如何衔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罪上限分别为七年和五年,从一重处断的结果即为适用非法采矿罪。
民事责任方面,泥炭土作为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非法采挖既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也破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土地与矿产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支持起诉。本案190余万元的回填、修复与评估鉴定费用即由此而来,与罚金并行执行,不因服刑而免除。
五、类案关联:同类判决可以从哪里比对?
第一条线是最高检同期发布的黑土地保护典型案例,与本案同批,可核对全链条打击方式,即对采挖、运输、加工、贩卖各环节分别定罪。
第二条线是黑龙江农垦法院审理的石某案,石某在自家农田私自挖土取砂获利近20万元、破坏耕地33.73亩,被判支付土地复垦费用43.1万元,可比对修复费用的计算方式。
第三条线是人民法院案例库中非法采矿罪参考案例,可核对数额口径。
六、实务指引:风险识别与案后处理
对农用地权利人,出租土地前应当核实承租方是否取得采矿许可与用地审批,在合同中明确禁止改变用途与采挖,发现夜间运输等异常及时举报。对已被立案的人员,应当尽早说明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区分组织者与被雇佣的运输人员;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修复费用并配合回填修复,是争取从宽的直接依据。
七、涉案人员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泥炭土也算矿产吗?
答:算。泥炭列入《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未经许可采挖即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
问:地是自己承包的,挖点土卖也不行吗?
答:不行。承包经营权不包含采矿权,采挖泥炭土须另行取得许可,擅自采挖出售即进入刑事评价。
问:已经被罚款了还追究刑责吗?
答:会。行政罚款不折抵刑责,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可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
问:帮人卖泥炭土会不会被抓?
答:会。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代为销售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事前通谋的按共犯处理。
八、全文总结
这起案件的定性逻辑值得记住:同一采挖行为破坏了耕地和矿产资源,触犯两个罪名,但不是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处断,最终以法定刑更重的非法采矿罪定罪。另一个要点是修复责任——除七年刑期和五十万罚金,四名被告人还要承担190余万元的回填与修复费用。判得重,是因为泥炭土不可再生,毁掉的表层补不回来。
九、盛廷刑事律师提醒
农用地权利人应当注意:把承包地租给他人采挖泥炭土、取土卖砂,明知对方用于非法采挖仍提供土地、收取租金的,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出租前应核实对方是否取得采矿许可与用地审批,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改变用途。已被卷入的,应尽早说明参与程度、退缴违法所得并配合修复,这是争取从宽关键。
主要法律依据与真实信源
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依法保护黑土地典型案例》之《王某等人非法采矿,李某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黑龙江法院网《〈法治日报〉:黑龙江农垦两级法院保护黑土地守好“大粮仓”》(石某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
5.人民法院案例库(非法采矿罪参考案例检索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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