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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翻墙”软件卖钱,会构成什么犯罪?会怎么罚

发布时间: 2026.09.23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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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常见这样的咨询:当事人在网上搭建节点服务器,做成软件或订阅链接卖给他人按月收费。直到公安上门调取服务器日志和收款账户,家属才知道卖“翻墙”软件可能已进入刑事程序。

一、开发或倒卖翻墙软件,可能触犯哪一个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务中,自行开发、代购、转售VPN、代理协议、节点订阅等翻墙软件或服务,通常以此罪追究。

入库参考案例丁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入库编号2024-18-1-253-001)明确,避开或突破安全保护措施、使他人非法获取访问受限数据的软件,属于该条规定的程序。

二、翻墙软件为什么会被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的程序

法释〔2011〕19号第二条规定,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获取数据、实施控制功能的程序工具,即属“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翻墙软件通过加密、代理转发绕开国家依法实施的网络访问限制,使境内用户访问境外网站,该功能专门用于突破访问管制,符合上述标准。个案中法院还会委托省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检验结论。

三、卖多少人次、赚多少钱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法释〔2011〕19号第三条规定,提供该类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即使单个用户每月只收几十元,累计向二十名以上买家提供服务或违法所得满五千元即达入罪线。

杭州钱塘区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提供VPN翻墙服务297人次、获利1.2万余元,最终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四、卖带翻墙功能的硬件,为什么定的是非法经营罪

实务中还有一类案件,被告人销售预装翻墙插件的路由器、电视盒子,或搭建付费翻墙平台发展会员。此类行为除构成提供侵入程序工具罪外,还可能因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际联网业务,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经营罪追究,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区分关键在行为对象:单纯提供软件订阅的一般定前罪,规模化经营硬件服务的则可能定非法经营罪。

五、这类案件通常怎么判,缓刑和罚金如何把握

量刑主要看三点:服务人次和违法所得是否达情节特别严重的五倍标准;是否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是否存在发展下线等情节。

违法所得较低、人次刚过线、积极退赃认罪的多适用缓刑;获利数十万元或长期经营的,则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并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表1 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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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中既提供软件又规模化经营硬件服务的,法院按主要行为特征选择罪名。

六、涉销售翻墙软件常见问题解答

问:只是帮别人转发翻墙软件的购买链接,自己没开发,也构成犯罪吗?

答:明知他人从事翻墙活动而为其推广、代售,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提供二十人次以上的,可能按本罪共犯追究。


问:自己使用翻墙软件看国外网站,会被判刑吗?

答:个人单纯使用翻墙软件访问境外网站,一般不按本罪处理,但可由公安机关依据网络安全法等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问:卖翻墙软件赚了不到五千元,就不会被追究了吗?

答:违法所得五千元是入罪标准之一。即使获利不足五千元,但提供服务达二十人次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仍可追究。

七、全文总结

开发、倒卖VPN等翻墙软件牟利,多以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法释〔2011〕19号规定提供二十人次以上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属情节严重,五倍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销售带翻墙功能硬件、规模化经营国际联网服务的,还可能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律师提醒

家属得知亲人因销售翻墙软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及时委托律师介入,重点核实服务器日志、买家账号数量、收款流水与服务人次的对应关系。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可作为从宽情节;切勿在案发后删除电子数据。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公开典型案例撰写,仅作法律知识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涉及刑事风险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