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什么意思?服刑多久之后能申请假释
一、什么是假释?假释和减刑有什么区别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与减刑不同:减刑是对原判刑罚的减轻,减去一部分刑期后仍需执行剩余刑期;假释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不在监狱服刑,而是在社区接受社区矫正。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规定,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违反规定,就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简单说,减刑是刑期变短但人还在监狱;假释是人提前出监狱但还有考验期。
二、服刑多久之后能申请假释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这就是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的法律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有期徒刑罪犯的起始执行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也就是说,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是算在二分之一刑期里面的。
三、假释考验期多长?假释期间要遵守什么规定
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根据《刑法》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漏罪、没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四、什么情况下会被撤销假释
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也就是说,撤销假释有三种情形:犯新罪、发现漏罪、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一旦撤销假释,就要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且不能再假释。
不同诉讼阶段或情形的对比如下表:
| 对比项 | 减刑 | 假释 |
| 适用对象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 执行刑期要求 | 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 有期徒刑执行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执行十三年以上 |
| 人身状态 | 仍在监狱服刑 | 附条件提前释放,在社区矫正 |
| 考验期 | 无 | 有期徒刑为剩余刑期,无期徒刑为十年 |
| 撤销条件 | 不存在撤销减刑 | 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监管规定 |
| 禁止适用 | 累犯等从严但可减刑 | 累犯及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十年以上不得假释 |
常见问题解答
问:看守所羁押的时间算在二分之一刑期里吗?
答:算。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看守所时间计入已执行刑期。
问:假释需要花钱找关系吗?
答:不需要。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裁定假释,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假释。
问:假释后还需要定期报到吗?
答:需要。假释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要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要报批。
全文总结
假释是对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有期徒刑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需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累犯及因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由社区矫正,违反规定或犯新罪会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律师提醒
第一,假释比减刑更难,法院审查更严,需要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第二,有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而不履行的,很难获得假释;第三,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计分考核、获奖情况是法院裁定假释的重要依据;第四,假释后一定要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不要因为擅自外出、不报到等小事被撤销假释;第五,家属可以帮助罪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缴纳罚金,这些都是认定悔改表现和再犯罪危险的重要因素。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普法宣传,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因事实、证据、地区和承办机关不同而存在差异,如需委托辩护或进一步咨询,请携带案件材料与执业律师当面沟通。文中所引《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