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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骗取贷款罪?包装资料向银行贷款,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 2026.09.24盛廷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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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骗取贷款罪?刑法怎么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该条规定了两档刑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入罪条件。具体条文内容见文末法条出处指引。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保护的法益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不是贷款合同本身。

二、"欺骗手段"怎么认定?包装资料等于骗贷吗

司法实践中,"欺骗手段"主要包括: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伪造交易合同、编造虚假项目、虚构担保抵押物、隐瞒企业重大负债等。但并非所有资料瑕疵都构成"欺骗手段",关键看该虚假内容是否与银行发放贷款的决策有因果关系。

如果银行信贷人员明知企业资料有假仍发放贷款,或者企业提供了足额抵押物、贷款最终没有造成损失,一般不宜认定为本罪。修正案十一后,入罪门槛从"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收紧为只有"重大损失",意味着即使有欺骗手段,但只要贷款正常归还、银行没有损失,就不构成犯罪。

三、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到底差在哪

两罪都使用了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最核心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骗取贷款罪的行为人想还钱,只是手段不光彩;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想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法〔2001〕8号座谈会纪要明确,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

司法实践中区分两罪,会综合看以下事实:贷款资金是否实际投入生产经营、是否有真实还款意愿和行为、资金用途是否与申报一致、贷款逾期后是否积极沟通还款、是否存在逃匿转移资金等。如果只是经营不善导致还不上,且没有证据证明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定骗取贷款罪而非贷款诈骗罪。

四、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十一)》后,本罪入罪以"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为必要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原来"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不要求损失的入罪情形。这意味着偶尔一次资料包装但没有造成银行损失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在立案前已经归还贷款本息、弥补了银行损失,可以作为重要的从轻量刑情节考虑。

五、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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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认定常见问题答疑

问:贷款时做了点美化,但最后正常还完了,有事吗?

答:修正案十一后,如果贷款已正常归还、银行没有遭受损失,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不代表包装资料本身合法合规。


问:中介帮我包装流水贷的款,中介有责任吗?

答:如果中介明知资料虚假仍帮助制作虚假材料,可能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借款人自己提供虚假资料的,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问:银行信贷员知道资料有假还放款,他有责任吗?

答:信贷员明知虚假仍发放贷款,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这属于银行内部人员的职务犯罪,与借款人的骗取贷款罪是两个独立罪名。


问:贷款还不上了,银行已经报案,把钱还上能撤案吗?

答:立案前归还贷款、弥补银行损失的,一般可以争取不立案或不起诉。立案后归还的,可以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但不一定能撤案。


问:企业在银行有足额抵押物,就算资料有点假也没事吧?

答:有足额抵押物不代表不构成犯罪,但抵押物可以覆盖银行损失的,实践中对"重大损失"的认定会更审慎。建议尽早通过合法途径处置抵押物归还贷款。

七、全文总结

骗取贷款罪的关键在"欺骗手段"加"重大损失"。修正案十一后,没有造成银行损失的资料包装行为不再入罪,这给了民营企业融资一定的容错空间。但如果贷款金额巨大、资料造假严重、最终还不上造成银行重大损失,企业主和直接责任人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和贷款诈骗罪的界限,就在于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盛廷律师提醒

1. 向银行贷款应如实申报资金用途和财务状况,不要轻信中介"包装一下就能放款"的承诺。

2. 贷款出现逾期苗头时,主动与银行沟通展期或转贷方案,不要失联或转移资产,这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

3. 企业财务人员应注意留存真实的财务凭证,不要按要求在虚假报表上签字,以免成为"直接责任人员"。

4. 接到公安调查通知后,应尽快委托律师,了解涉案金额和损失情况,积极配合退赔争取从轻处理。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现行法律及修正案十一规定撰写,仅作法律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法条出处指引

——以下覆盖正文中所有《刑法》条文、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立案追诉标准与典型案例的完整出处(含原文核心内容与官方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心内容: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一条删除"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第一档入罪条件。

2.《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最高人民法院。核心内容: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核心内容: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心内容:第十一条对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作出修改,删除"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入罪条件修改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