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首?电话通知到案配合调查算自首吗?自首一定能从轻吗
一、什么是自首?自首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投案后避重就轻、推诿责任,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是特殊自首。
二、电话通知到案配合调查算自首吗
这是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对于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的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文章中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
理由是:电话通知不是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仍有选择的自由,他可以选择到案,也可以选择逃跑。在这种情况下主动到案,体现了投案的自动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2021年5月25日刊发的《通知本人到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一文明确支持这一观点。
但需要注意:到案后必须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如果到案后不如实供述,或者在司法机关掌握了主要证据后才被迫供述,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三、自首一定能从轻处罚吗
自首不是必须从轻,而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所谓可以,是指一般情况下要从轻,但不是绝对必须。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首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
实务中,以下情形即使有自首情节,也可能不从轻或从轻幅度很小: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如故意杀害多人、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虽有自首但避重就轻,没有真正悔罪;自首拖延时间过长,实际上没有节约司法资源。
相反,如果犯罪较轻、自首及时、供述彻底、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从宽幅度会比较大,甚至可能免除处罚。
四、实务中哪些情况容易被忽略
第一,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供认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很多人不知道这一点,案发后留在现场等警察来,其实就是自动投案。
第二,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第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四,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第五,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辩护律师在自首认定上的工作重点,是审查到案经过是否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供述是否如实、完整,争取法院认定自首情节并给予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常见问题解答
问: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交代罪行,算自首吗?
答:不算。被抓获后被动到案,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但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对该部分罪行可以以自首论。
问:自首能减刑多少?
答:法律没有固定比例。实务中,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程度等,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问:主动投案后又逃跑了,还算自首吗?
答:不算。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投案后必须始终配合司法机关,不能逃避。
全文总结
自首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的,一般可认定为自动投案。但自首是可以从轻而非必须从轻,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即使有自首也可能不从宽。
律师提醒
第一,案发后如果有条件投案,应尽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这是最有利的情节;第二,投案时要如实供述全部主要犯罪事实,不要避重就轻,否则不被认定为自首;第三,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不要逃跑,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争取认定自首;第四,投案后要保持稳定供述,不要在庭审时翻供,翻供后即使再认罪也不被认定为自首;第五,自首只是从宽情节之一,还要结合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立功等情节综合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普法宣传,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因事实、证据、地区和承办机关不同而存在差异,如需委托辩护或进一步咨询,请携带案件材料与执业律师当面沟通。文中所引《刑法》第六十七条及法发〔2010〕60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