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后二审取保吗?申请取保候审的有利条件与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基本案情还原:二审期间,哪些人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
案例一:南京钟山二审在押人员羁押期限届满案(来源:江苏检察网)
高某某、陈某、毛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先后于2017年4月被刑事拘留、5月被逮捕。2019年5月17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分别至2019年7月18日、7月20日止。因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受理二审。7月15日,驻所检察室依职权开展羁押期限检察时,发现上述三名在押人员一审被判处的刑期即将届满,羁押期限将面临超过依法判处刑期的“刑期倒挂”风险。承办人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听取办案人员及在押人员意见、查阅材料并评估,认为三人无继续羁押必要,于7月17日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二审法院迅速采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刑满当天分别为三名在押人员办理了取保候审。
关键事实细节:同案上诉导致二审未结;一审刑期即将届满;驻所检察室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刑满当日办取保。
案例二:王某生抢劫案(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40辑)
被告人王某生一审以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上诉后,二审审理期间其突发严重疾病,被送往重症监护室抢救,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羁押单位认为王某生无羁押必要,多次提请二审法院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法院审查认为,依据刑事诉讼法,患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但因王某生家属认为其不构成抢劫罪、要求改判或发回重审,明确不同意担任保证人并取保候审,最终王某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审理。
关键事实细节:二审期间突发重病属法定取保条件之一;取保须有保证人或保证金,家属不配合则难以落实。
二、争议焦点梳理:上诉后二审取保,分歧在哪里?
1. 阶段可行性之争:一审判决后、二审尚未开庭或审理中,能否申请取保?法律并未禁止,被告人、辩护人在二审全程均可申请。
2. 条件把握之争:一审已判实刑,二审是否还能取保?可以,但需满足刑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且法院较一审更审慎。
3. 审查路径之争:由谁启动?既可依被告人申请,也可由驻所检察室、办案机关依职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建议变更。
4. 社会危险性评估之争:对可能判处较重刑罚者,是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核心争议,需结合犯罪性质、情节、在押表现综合判断。
三、裁判规则提炼:二审阶段准予取保候审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裁判要旨一:二审阶段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取保候审;其中“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二审常见的有利条件。
裁判要旨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应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刑诉法第九十五条)。
裁判要旨三:一审已判实刑不当然排斥二审取保,但法院会综合全案及被告人社会危险性审慎考量;取保须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家属不配合将影响措施落实。
四、法律适用深度解析:二审取保的法定条件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如何衔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四类条件:(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二审法院在审查时,重点考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与“刑期倒挂”风险。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二审取保的重要制度接口。依据刑诉法第九十五条及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驻所检察室或办案机关发现一审刑期将届满而二审未结、或出现严重疾病等情形时,可主动建议变更。南京钟山案正是驻所检察室依职权审查、及时建议,避免了超期羁押。与此相对,王某生案虽符合“严重疾病”条件,却因家属拒绝配合保证而未能实际取保,提示“条件具备”与“措施落地”之间还需程序配合。
五、类案关联索引:真实判例与官方指引有哪些?

六、实务应用指引:律师、家属、企业分别怎么做?
律师视角:二审阶段应尽早评估是否存在“刑期倒挂”、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等有利情形;存在时及时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并说明理由与保证方式,同时可申请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或证据存疑的,应突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论证。
家属视角:了解取保不等于无罪、不等于不判刑;配合提供保证人(无牵连、有履行能力、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或筹措保证金;被告人患病的,及时提交医院诊断、病危证明等材料。
企业视角:单位涉嫌犯罪时,可为被羁押的责任人员准备社情帮教、固定住所、监管承诺等材料,配合辩护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降低长期羁押对经营的影响。
七、涉案人员及家属常见问题解答
问:一审已判实刑,上诉后二审还能取保吗?
答:可以。二审阶段只要符合刑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如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结、患严重疾病不致危险等),法院可以决定取保;但一审已判实刑会使法院审查更审慎。
问:二审取保是不是就代表会改判无罪?
答:不是。取保仅是强制措施变更,不等于实体无罪或必然改判,仅表明当前无继续羁押必要。
问:谁有权申请二审取保?
答: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均可向二审法院申请;检察机关也可依职权建议变更。
问:取保要交多少钱、要不要有人担保?
答:二者择一: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家属拒绝配合保证的,即便符合条件也难以落实。
问:二审维持原判后还能取保吗?
答: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符合条件仍可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与二审阶段的取保性质不同。
八、全文总结
上诉后二审阶段可以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关键在准确把握“羁押期限届满”“严重疾病”“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法定有利条件,并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或书面申请推动。取保不等于无罪,却是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利、避免超期羁押的重要路径。
盛廷刑事律师提醒
二审取保是一项兼具程序价值与实体意义的辩护动作。盛廷刑事律师建议,一审判决后如存在刑期将届满、被告人身体健康等特殊情形,应在二审立案后即准备申请材料,必要时同步推动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以专业、理性的沟通争取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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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链接/资料来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全文——中国人大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全文——最高人民检察院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