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网上打工涉诈,为什么定帮信罪和诈骗罪刑期差距很大?
都是出去打工,都是帮人做了一点网络上的杂活。
结果到了看守所门口一打听,隔壁那个被判了三年,自己这个却面临十年以上的指控。很多家属想不通:都是给电信诈骗团伙打工,为什么有的定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有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三年)?
这巨大的量刑差距,根源在于法律对“主观明知”和“参与深度”的界定不同。
1. 差距巨大的法定刑,决定了辩护方向
先看法律后果。
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特别巨大(以现行司法解释及各地具体执行标准为准,如电信诈骗罪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帮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个最高无期,一个最高三年。对于家属而言,如果能把罪名从诈骗罪“打下来”变成帮信罪,辩护就算取得了极大成功。
2. 两罪核心区分边界:主观明知与客观参与
为什么同样的活,认定不同?法律依据源自“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电诈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核心区分点有两个:

维度一:主观明知程度不同
帮信罪:要求的是“概括性明知”。即知道上家是在搞网络犯罪,可能是诈骗,也可能是赌博,反正不干净,但不知道具体搞什么名堂。这种“明知”比较模糊、间接。
诈骗罪(共犯):要求的是“明确认知”或“应知且通谋”。即明知上家就是在搞诈骗,且双方有相对明确的分工合谋。比如,在诈骗窝点负责拨打电话、冒充客服话术的人,必然知道这是诈骗,这就是诈骗罪的共犯。
维度二:是否参与“实行行为”
这是量刑天壤之别的最关键指标。
帮信罪:通常处于犯罪链条的最外围。例如:仅出售一张银行卡、帮助搭建一个简易的GOIP通讯设备、提供一套工商注册资料。这些行为属于“辅助/预备”性质,没有直接与被害人接触。
诈骗罪:介入了诈骗的核心环节。例如:直接给被害人打电话、直接充当“水军”诱导投资、直接负责将赃款“洗白”(取现)并从中抽成。只要参与了这些“实行行为”,哪怕只干了一天,同样按诈骗罪定性,按照参与的全部数额定罪量刑。

3. 实务中,哪些情况有机会变更罪名?
并不是所有定诈骗罪的案件都没得打。家属需要关注以下三个辩护空间:
看是否有“事前通谋”。根据《电诈意见》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共犯论处。反之,如果是在上家实施诈骗过程中才加入,且主观上只知道是“转账”,并不知道转账的钱是怎么骗来的,这就具有变更帮信罪的空间。
看是否受胁迫或认知偏差。很多刚毕业的大学生或打工者,被招聘广告骗去,以为只是一份“客服”或“催收”工作。入职后才怀疑可能是诈骗,但因为要挣钱养家,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无证据证明其“应当明知”是诈骗,倾向于认定帮信罪。
看参与时间长短及获利方式。如果只是临时、一次性的帮助(如跑分一次),且拿的是固定的“好处费”而非诈骗金额的分成比例,更符合帮信罪的特征。
4. 结语
“打工”卷入犯罪,刑期的差距,本质上是法律对主观恶意和行为危害的量化评价。
如果家属发现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认定的是“诈骗罪”,但当事人仅提供了银行卡或简单的通讯帮助,请不要绝望。根据两高一部相关司法文件的规定,这属于辩护空间极大的案件类型。但要注意,变更罪名并非易事,需要结合聊天记录、入职合同、当事人学历认知水平等主客观证据综合判断。
不要轻易接受“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尤其是在没有阅卷之前。一旦签了认罪认罚,就意味着认可了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数额,后续再想通过庭审将诈骗罪变更为帮信罪,难如登天。理性之举,是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介入,通过《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与检察官充分沟通定性的合理性,争取在起诉时就以帮信罪提诉,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