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
北京市某区政府因六环路建设,要对位于北京市某区某镇某村某号、某号房屋进行拆迁,但是由于拆迁人与当事人屈女士无法就安置补偿协议达成协议,拆迁人为此向区建设委员会提交《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该区建设委员会在受理该申请后十天后,做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该裁决认定的拆迁房屋面积仅为37.95平米。拆迁人依据该裁决书,于2008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房屋进行第一次强制拆迁,由于各种原因拆迁人并未对当事人房屋实施拆迁行动。后拆迁人于2008年11月5日,拆迁人未下达强拆令,并乘当事人不在家情况下,将当事人200多平米的房屋全部拆除。而且本案还曾因拆迁引发过一起刑事案件(详情请见本所安例《从一起拆迁引发的刑事案件,看律师的重要作用》)。后当事人委托本所毕文强、张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总结:
毕律师、张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刻着手提起各个行政复议和诉讼,并针对该区政府强制拆迁行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强制拆迁行为违法。但最初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受理本案,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书。承办律师认为,如果法院不予立案,那么本案就不会进行实体审理,这样就不可能从根本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承办律师在收到该分裁定后,立即提起上诉。后经承办律师与当事人的努力下,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认定本案诉争强制拆迁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本案。至此,本案以取得第一步胜利。
在法院接受立案后,承办律师开始认真做庭前准备,并于2010年 4月14日参加庭审。在庭审过程中,毕律师,从以下几个角度发表代理意见,一一驳斥被告提交的证据:
第一、本案应当对强拆裁决书的做出是否合法、实施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分别进行审查,不应混淆。因为强拆行为的依据是不合法的,那么该强拆行为必然是不合法的。所以,应当对前述两个问题都进行司法审查,否则将是对当事人合法权利造成极大损害。
第二、强拆行为本身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实体和程序性规定。强制拆迁裁决书,只确定应拆迁的面积仅为37.95,但在实施强制拆迁时,拆除面积达200多平米,显然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此外,在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未依法提供合法、合适的周转房,也未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义务。
在结束庭审后,法官听取了承办律师的主要意见,并综全考量全案,并经深思熟虑后,在时隔一年后,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被告在实施拆迁行为时,对超过强制拆迁裁决书所确定面积进行拆迁,在该强制拆迁行为中存在违法情形。据此判定,该区政府于2008年11月5日所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本案到此,又取得另一个胜利。这样的判决结果对当事人是一种安慰,对律师更是一种鼓励,说明,尽管拆迁维权之路很艰难,但总有光明在前。
盛廷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主办全国各地征地拆迁纠纷案件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512室
版权所有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Developed 北京拆迁律师网 备案号:京ICP备05083076号-3
律师咨询热线:010-86395993 邮箱:shengtingl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