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盛廷所)是北京市司法局于2007年3月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人员68人,律师45人,其中专职律师44人,兼职律师1人。
盛廷所秉执“盛邦济世﹒廷朝致正﹒律己达人﹒师法尚德”的办所宗旨,对客户恪守忠诚,对业务追求卓越,致力于打造专业型、学习型律师事务所,竭力以强大的社会责任感、精湛的执业技能和优势互补的团队协作模式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盛廷所自2007年成立专业律师团专注于土地及房屋领域案件代理和研究,截至目前,总计代理土地及房屋领域案件2900余件,覆盖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港澳台除外),涵盖了国有土地流转、集体土地征收、城中村改造等方面,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万余起,是国内承办此类案件数量最多的律师事务所。
经过七年业务实践,团队律师掌握了丰富的土地纠纷案件实务经验,本所已逐步成长为国内行政纠纷领域卓越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有实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方案。
2014年6月13日,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就"土地使用用途变更及使用权收回研究"召开专题研讨会,会议由本所潘金忠律师主持。
与会律师等就闲置土地的界定、认定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及出让合同变更、出让金的补缴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沟通和探讨,结合本所代理的河南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大家纷纷从法律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很多新的思路和意见建议。
毕文强律师
盛廷主要创立人,现为事务所主任、管理委员会主任,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农村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烟台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先后获得新京报"2008年度十大感动社区人物"、中会全国律师协会"2009年度优秀律师"、中国大律师网"10、11、12年度中国百强大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2012年度优秀专业律师"等荣誉称号。
毕文强律师的执业领域为国有土地流转、集体土地征收、社区物业、房地产开发及融资。
潘金忠律师
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成员,土地法律业务部、行政诉讼业务部主办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农村法治研究会理事。
执业以来,承办了上百起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建筑房地产等领域行政、民事案件,以及数十起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曾长期担任《法制文萃报》法桥栏目撰稿人,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竞报》、《中国消费者报》等多家媒体采访。现任北京市某事业单位、北京市某大型企业等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潘金忠律师执业领域为行政诉讼、国有土地流转、集体土地征收、房地产纠纷、公司业务。
杨强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盛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成员,土地法律业务部、行政诉讼业务部、社区房产部专业律师,盛廷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之一,承办了大量社区物业案件、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案件,拥有丰富行政诉讼实务经验。
杨强律师执业领域为行政诉讼、国有土地流转、集体土地征收、房地产纠纷。
赵传学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土地法律业务部、行政诉讼业务部主办律师,执业以来代理多起土地相关案件,多年坚持从事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实践经验丰富。
赵传学律师的执业领域为行政诉讼、国有土地流转、集体土地征收、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
王雷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土地法律业务部、行政诉讼业务部主办律师,承办了多起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案件,长期从事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潜心专研法学理论,办案经验丰富。
王雷律师的执业领域为行政诉讼、国有土地流转、集体土地征收、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
黄莹莹律师
北京大学学士,现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土地法律业务部、行政诉讼业务部主办律师,承办多起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案件,办案经验丰富。
黄莹莹律师的执业领域为行政诉讼、国有土地流转、集体土地征收、民事纠纷。
徐勇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土地法律业务部、行政诉讼业务部主办律师,致力于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房地产开发以及信托与私募融资等法律的研究与实务,多次接受《人民日报》、《中国新闻周刊》、《中国经济时报》等媒体采访。
徐勇律师的执业领域为国有行政诉讼、土地流转、集体土地征收、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
2011年8月15日,志盛测控公司与诸暨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位于诸暨市浣东街道二期工业园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一宗,总受让面积为10335.5平方米。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该处土地动工开发日期为2012年2月15日之前。截至2013年4月11日,志盛测控公司在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一年以上仍未动工开发。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诸暨市国土局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诸土资闲定(2013)1号闲置土地认定书,对该处土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志盛测控公司不服诸暨市国土局对土地的行政确认结果,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诸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闲置土地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驳回了志盛测控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因而诸暨市国土局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进行调查认定。志盛测控公司在非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原因所致的情况下,因为自身原因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该涉案土地,诸暨市国土局在进行调查后,认定该宗土地为闲置土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志盛测控公司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开发,因而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国土局的认定结果是正确的。
2006年5月31日,爱科制药公司与海口市国土局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合同》,并于2006年10月13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出让97835.22平方米土地给爱科制药公司,并明确项目的开发期限即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在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时,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视为土地闲置。之后市国土局将出让土地97835.22平方米分割成三个地块,分别颁发第007103、007104、0071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1年,爱科制药公司投资的第一期生产厂区及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第二期拟建设也处在筹备之中。而2012年7月27日,市国土局开始对该公司闲置土地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在经听证并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之后,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上述土地证项下的64232.2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注销相关土地权源证明。 爱科技制药公司不服该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撤消了该决定书。市国土局对判决结果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有地。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会撤销该决定书,原因就在于涉案土地依据双方约定,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开发建设。虽然该宗土地被分成三部分颁证,但双方并未就分割后的土地面积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因而爱科技公司应是根据合同约定对受让的整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而其已经在受让土地上建设了厂区,所以就出让合同的约定而言,其并不存在未动工开发的情形。
巽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增城市石滩镇沙田村江背洲一块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005年11月29日,增城国土房管局向该公司作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查明涉案土地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同意,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9条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造成土地闲置,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上述土地为闲置土地。
2010年3月27日,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到涉案土地现场勘测,并于同年10月8日发出《拟收回土地权利告知书》,告知政府拟依法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2010年12月28日,增城市国土房管局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认为巽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增城市石滩镇沙田村江背洲的土地闲置时间累计超过2年,符合闲置土地收回的法定条件。巽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结果,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增城巽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该案中,巽城公司与增城市国土局约定:公司必须在完善受让土地手续后一年内完成工程设计、开始施工。二年内不施工或不投资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用地者给予警告、罚款,直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且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对闲置土地的规定,巽城公司在1997年取得该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后至今未动工开发建设,该涉案土地应当为闲置土地。因而,增城市国土房管局认定涉案土地属于"闲置土地",且"闲置"时间超过两年,作出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bwqlawyer.com京ICP备090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