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盛廷所)是北京市司法局于2007年3月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人员72人,专职律师45人。
盛廷所秉执“盛邦济世﹒廷朝致正﹒律己达人﹒师法尚德”的办所宗旨,事务所对客户恪守忠诚,对业务追求卓越,致力于打造专业型、学习型律师事务所,竭力以强大的社会责任感、精湛的执业技能和优势互补的团队协作模式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盛廷所自2007年成立专业律师团专注于土地及房屋领域案件代理和研究,截至目前,总计代理土地及房屋领域案件3000余件,覆盖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港澳台除外),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万余起,是国内承办此类案件数量最多的律师事务所。
为提升服务质量,事务所组建了专门的企业拆迁团队负责因征收引发的企业拆迁补偿案件,至今已承办企业拆迁案件数百起,案件涉及北京、江苏、浙江、辽宁、江西、湖南、湖北等20多个省级行政区。
- 企业拆迁特点有哪些?
- 企业拆迁选择置换的过程中应考虑哪些问题?
- 企业拆迁中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有哪些计算方法?
- 企业恢复重建的风险有哪些?
- 企业在拆迁过程中导致的无形资产的损失包括哪些?
- 未经批准,农民将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该用地行为作出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决定,该农民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 公益性企业遇到拆迁是否应当获得补偿?
-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如何处理?
- 业主认为不动产登记机关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判断原告主体资格?
-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强制执行权,没有明确规定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主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法院执行,如何处理?
2005年10月31日,委托人李先生通过集体土地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村二组一块面积为4784.88平方米土地的工业使用权。2006年6月李先生依法取得了该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属证明文件。李先生在经营了五年后,即2011年5月经过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后,朝阳市国土资源局便以挂牌的方式出让了这块地块。据李先生了解,该块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被朝阳市人民政府收回。2012年12月,朝阳市某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将李先生土地上的房屋划入了该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范围之内,进行了征收。
该案中政府在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将土地的使用权用挂牌出售的方式授予他人进行商业开发,这种违法行为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比较常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朝阳市在征收李先生土地时应先回购李先生的土地使用权,并且根据李先生对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相应的补偿,但在该案中政府在未对李先生进行补偿的前提下就已将其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挂牌出售是严重违反 国务院制定的上述条例的。
在招商引资巨大利益的背景下,各地违规征迁现象频发,盛廷律师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帮助更多的被征迁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为缓和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促进和谐拆迁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