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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院拆迁,补偿款引继承纠纷

2018-01-11 17:39  来源: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8-01-11 周荣超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父亲去世后,父母家的小院面临拆迁。为分割38.6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大女儿将母亲告上法庭。

 

张某某今年74岁,育有一儿三女,目前因身体不好,住在小儿子家。2006年,张某某的丈夫去世,留下位于土右旗萨拉齐镇的房院一处,总占地面积153.9平方米。因政府实施棚户区改造,该房院属于拆迁范围,土右旗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办公室与张某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该房院补偿共计38.6万余元。得知房屋征拆有补偿,张某某的大女儿张某英将母亲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属于自己的遗产。土右旗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办案法官多次上门调解,最终调解成功。

 

20171228日,土右旗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同意将涉事房院1/2的份额(原属于被继承人张某某丈夫的遗产)遗产由被告张某某和四子女共同继承,且平均分配,各占1/5的继承权份额,即每人享有上述房院1/10的继承权份额;二女儿、三女儿将各自分别享有的继承权份额留归张某某的小儿子所有。

 

最终,上述房院归张某某和小儿子按份共有,小儿子占3/10、张某某占6/10,属于原告张某英享有的房院1/10继承权份额由被告张某某于20171228日一次性先行给付房屋拆迁补偿款38635元。(以上新闻内容源自内蒙古晨网

 

 

 

可以说这份调解书是比较公正、合理的,很好地解决了这场亲人之间由拆迁款引发的继承纠纷。那么土右旗人民法院制作的这份调解书的法律依据都有哪些呢?以下,笔者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称《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为大家分析一下这起纠纷中的继承法律关系。

 

1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此次纠纷中,张某某已经去世的丈夫并没有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也不曾跟村委会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所以须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2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此,在张某某的大女儿主张继承其父的遗产时,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将张某某与其亡夫的夫妻共有财产分做两等份。即,诉争房院中只有一半才属于被继承人张某某丈夫生前所有的财产,也只有这一半的份额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3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张某某与一儿三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半座房院。

 

4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根据此条对于继承份额的规定,张某某及一儿三女共五位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份额为,每人五分之一,也就是每人应得拆迁补偿款的十分之一。同时,又根据“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的法律规定,张某某的二女儿、三女儿将自己的份额让给了与母亲共同生活的小儿子。

 

最终,诉争房屋的分配方案被确定为张某某得十分之六,小儿子得十分之三,而大女儿依法获得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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