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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案例

山东拆迁系列十四:租赁村里土地建厂经营期间遇拆迁获理想补偿

2013-04-18 14:53  来源: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事实概要】

   1994年7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薛辛庄村民卢以恒(化名)与村委会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村委会非耕地1.5亩,由卢以恒所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某制线厂(以下简称制线厂)在该地块上建设厂房,租赁期限至2034年7月31日,租赁费2.25万元。合同中还约定,如果合同未到期而被国家占用的,双方按照已使用年限计算租赁费,将剩余额退还给卢以恒。

   2010年7月末,卢以恒接到居委会(原村委会)的通知,通知中称卢以恒制线厂所承租的场地已经被国家政府征用,双方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并要求卢以恒在8月20日之前腾出场地。这一纸通知,就像一道晴天霹雳瞬间划破了制线厂日常运营的平静,投洒下斑驳陆离的拆迁恐慌。继通知过后,针对制线厂的评估程序接踵而至。依照评估结果,制线厂可以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仅40万元。

   鉴于40万元将寸步难行的可预见厂房前景,卢以恒欲走不能,要求合理补偿才搬迁。对此,居委会却表示爱莫能助,称政策不允许,并要求制线厂尽快腾地,否则随时有强拆可能。走投无路的卢以恒终于做出了依法维权的选择,于2010年11月初委托了盛廷团队律师。所谓仁者无敌,盛廷团队律师介入卢以恒的案件之后,不仅揭开了薛辛庄征地背后的房地产开发真相,还为卢以恒赢得了80万元的货币补偿以及一块新的地皮以供租赁并重建厂房,为这一“潮汐薄岸,地极泻卤”之岛上的个案画上了绚丽的终止符。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未雨绸缪的律师函

   再平静如镜的海面,也总有暗藏的波涛汹涌。拆迁大潮更是如此,时不时地暗流涌动着。理想的拆迁维权,就要经得住大浪淘沙的考验。“不二法门无别路”,要经过重重难关取得圆满维权结果,就要有运筹帷幄的远识。因此,盛廷团队律师的维权第一方略是未雨绸缪地向薛辛庄居委会提交了一份《律师函》,断除那些有意无意的违拆、偷拆、误拆之“近忧”。

   在《律师函》里面,盛廷团队律师亮出了两大“杀手锏”:①经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已经确认卢以恒制线厂土地其实是在湛园海德公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用地范围之内,换言之,居委会以征地拆迁名义征收房屋依法不成立;②在拆迁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之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无权损坏委托人之厂房,否则即为滥用职权或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

   律师函一出,无与争锋。此后近一个月的光景里,卢以恒的制线厂不再被居委会工作人员步步紧逼要求签协议,获得了弥足珍贵的清净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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