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九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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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建设实施强拆,需待到复议、诉讼期限届满
——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待到限期拆除决定复议期限或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后实施,否则,强拆行为违法。
标签:强制拆除复议期限起诉期限届满
案情简介:陈某系某村村民,其土地和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5年6月10日,县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将陈某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责成镇政府于2015年7月20日拆除。2015年7月20 日陈某房屋被强制拆除,陈某诉请该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1.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即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待到限期拆除决定的复议期限或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方可实施。2. 本案中,县城管局对陈某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的时间是2015年6月10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陈某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则强制拆除陈某房屋最早应当在2015年8月9日之后,若陈某选择提起行政诉讼,则强制拆除陈某房屋最早应当在2015年12月9日之后。而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却于2015年7月20日即行实施,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案例索引: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行初字第00025号“陈某与某镇政府行政强制一案”,见《陈多雪与凤台县凤凰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载《裁判文书网》(20160330)
盛廷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毕文强
接受央视专访
就拆迁疑难法律问题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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