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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征地拆迁中的法律问题

2013-06-26 11:13  来源: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文/张兴奎



    一、征地拆迁中的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不分
    没有区别对待为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拆迁和纯商业目的征地拆迁,明确土地征用的目的,仅允许在服务于公益目的时才可征地,公益目的原则由辅以司法解释的一般准则界定或通过实施细则界定。虽然没办法解决得尽善尽美,但解决方案要尽量合理。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强制拆迁,应当说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如果为商业性目的而在法院判决前给予强制拆迁,这就有问题了。

    二、征地的程序存在着明显的瑕疵,没有做到公开、公正
    征地补偿的程序能否公开、公正直接关系到被征地人利益能否得到保障,我国应该对征地程序作出更严格、 更切合当今实际情况的系统而完善的规定,强制要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必须公示、举行听证,双方在公平谈判中达成协议。在协议未达成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强制征地。同时,应该对违反规定程序的行为作出明确而具体的惩罚性规定。

    三、粗暴剥夺了被征地人的权利,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够和不尊重私有财产权
    城市发展需要征地拆迁,没有征地拆迁就没有发展,但是,我们不能把拆迁建立在对私有财产的侵害上。在我国长期的拆迁历史中恰恰忽视了这个问题,只是到了最近,我们才关心起私人财产权问题,但立法对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严重一点说,现在有的征地拆迁是一种大规模的、有组织的对私人财产权的侵犯,不但直接侵害了私人财产权,而且也引发了社会极大的不稳定,破坏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四、征地补偿安置不完善
    现在,政府用计划经济的办法低价强制征地储备,却以市场经济的办法高价拍卖出让土地,在这之间,政府赚取了绝大部分土地收益。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虽然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标准,依然不能有效保护农民的利益。需要重新修订法律,扩大征地补偿范围,提高征收补偿标准。并且,使这种标准充分体现土地在市场中的价值,最大限度地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五、农民应该参与土地出让增值收益
    因为土地的增值额实际上是土地从农用地变为城市用地产生的级差地租,让失地农民参与增值收益的分配,既可以使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减少容易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也可以有效遏制地方政府的“圈地”行为和开发商的“炒地”、囤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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