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法律责任。
律师答复:拆迁人应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根据《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拆迁许可证。根据《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目前各地均有不同规定,如北京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是政府监管拆迁行为的重要途径,未经行政许可进行的拆迁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 欺骗手段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律师答复:根据《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8条、第79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超范围、无资质、超期限拆迁的法律责任。
律师答复: 拆迁许可对许可拆迁的范围、拆迁单位的资质、拆迁的期限给予了严格的界定,但仍有部分拆迁单位不遵守许可的规定擅自扩大拆迁范围及在未办理延期许可的情况下超过拆迁期限实施拆迁,违反了拆迁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根据《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4、 拆迁单位违法转让拆迁业务的法律责任。
律师答复: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可能发生以下问题:(1)、拆迁工作的延迟;(2)、拆迁补偿标准的变化:造成拆迁补偿标准的不统一,直接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拆迁市场的混乱,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因此,根据《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应责令责任方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通过转让拆迁业务得到的转让费),并处合同约定拆迁服务费(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的之间约定的报酬)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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