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1日,由本所赵传学、潘金忠律师代理的李某诉河北省邢台市某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经邢台市某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作出(2014)东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依法吊销巨土集建(98)第0615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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