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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小什字旧城区改造被拆迁人郑祖贤等10户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纠纷案(2)

2013-05-13 10:11  来源: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垫江县政府《通知》所针对的对象是小什字旧城区的全部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人数是确定的。该文件只适用于小什字旧城区内确定的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对象,不能反复使用。根据该《通知》的规定,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的将被依法强制拆迁,因此该通知可以直接进入强制程序。综上,垫江县政府《通知》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辩称:《通知》所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只要小区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房屋建设、买卖、“农转非”指标的安排等事项没有结束,该通知将在小什字旧城区范围内反复适用;该通知不能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该通知的外部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也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有:垫江县政府垫府发(1998)126号《关于认真做好小什字旧城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复裁(2000)28号《行政复议裁定书》。

  上述证据随卷移送本院。经审查,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垫江县政府作出的垫府发(1998)126号《通知》中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办法以及未按通知执行的法律后果等内容涉及到当事人权利义务,上述内容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小什字旧城区的全部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上述内容的效力只适用于小什字旧城区内确定的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而不及于其他对象,不能反复使用,小什字旧城区的拆迁工作完成后,该《通知》即失去其效力。该《通知》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对个别超过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并经拆迁动员单位督促后仍拒不拆、搬的,在给予一定经济惩罚的基础上,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该条规定不仅为相对人设定了义务,而且规定如果相对人未履行义务,将承担被强制拆除的法律后果。综上,垫江县政府垫府发(1998)126号《通知》中含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重庆市人民政府认为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行政复议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作出的渝府复裁(2000)15号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维持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渝高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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