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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垫江县城东方花园旧城区改造被拆迁人杨建华等4户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纠纷案

2013-05-13 10:08  来源: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1)行终字第1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城东方花园旧城区改造被拆迁人杨建华等4户。

  诉讼代表人:杨建华,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龚小平,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包叙定,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展光华,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一审第三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东方花园旧城区改造被拆迁人廖荣华等6户。

  上诉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东方花园旧城区改造被拆迁人杨建华等4户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其诉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复裁(2000)41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作出的(2001)渝高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岳志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马永欣、甘雯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谭伟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当事人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以下事实: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垫江县政府)为实施县城旧城区改造,于1999年6月7日作出垫府发(1999)63号《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县城东方花园建设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至桂溪镇人民政府及县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该《通知》含有拆迁补偿安置对象、房屋拆迁及补偿标准、安置的办法和方式以及优惠政策等内容。原告认为该《通知》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00年12月24日向被告申请复议。被告经审查认为:该《通知》属于县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于2000年12月29日作出渝府复裁(2000)41号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原告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因复议决定的内容涉及廖荣华等6户被拆迁人的利益,故受诉法院通知廖荣华等6户被拆迁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垫府发(1999)63号《通知》未发给小区内的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而是泛指位于小区内的全部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对小区内的不I司单位和个人均可反复适用,对被拆迁人将来的行为有拘束力。《通知》虽然对限期搬迁、补偿标准、奖惩手段等作出强制性规定,但并未针对具体的被拆迁户和单位,不能直接进入执行程序,须借助拆迁公告、限拆决定、对安置补偿不服的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才能使该《通知》所规定的内容进入执行程序。因此,该《通知》为不可诉的行政行为。被告作出的渝府复裁(2000)41号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复裁(2000)41号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计11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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