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民一提字第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华劳保皮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赛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家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付根兴,该公司常务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培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国柏,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永亮,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瑞端,该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秀珍,天津市南开区城市建设委员会科长。
申请再审人天津市南华劳保皮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与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庆集团)、天津市南开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以下简称拆迁中心)拆迁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9日作出(1998)高民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南华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2年3月11日作出(2001)民一监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家群、付根兴,隆庆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杜国柏和拆迁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马瑞端、贾秀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天津皮鞋集团(以下简称皮鞋集团)与香港南华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南华)全行业合资,成立了天津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港集团),合资后天津劳保皮件厂(以下简称劳保皮件厂)的资产,并入津港集团劳保皮件分公司。1996年3月15日津港集团分立,南华公司是其分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该公司中方是皮鞋集团,以厂房、设备投资,占20%股份,外方是香港南华全资附属公司祥俊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51.09万元,占80%股份。劳保皮件厂承租的公产厂房1047.53平方米,由南华公司继续使用,并缴纳租金。1995年续签上述公产厂房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载明的乙方(承租人)为“劳保皮件厂”,签章栏的乙方位置盖有“天津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劳保皮件分公司”的公章。《租赁合同》签订后,房屋管理部门——天津市南开区蓄水池房管站的底档记载的承租人仍是“劳保皮件厂”。1994年劳保皮件厂并入天津市皮革化工厂,皮鞋集团是其上级主管部门。1996年10月天津市皮革化工厂被依法宣告破产。1997年皮鞋集团更名为隆庆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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