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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 (2)

2013-05-13 10:15  来源: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划拨土地上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被拆迁非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土地面积+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其中,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按照市场评估、整体平衡、政府定价的原则确定:浦东地区为110—130万元/亩,浦西地区为120—140万元/亩;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由拆迁当事人委托双方共同确定的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拆迁出让地块上的非居住房屋以及有两个以上承租人的直管非居住公房,其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5〕60号)进行存量国有土地资产注入并“空转”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格比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计算。

  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还应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在国有土地上实施非居住房屋拆迁,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其标准按被拆除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四)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非居住房屋拆迁,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其标准按被拆除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350元,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迁建企事业单位土地供应原则)

  拆迁人对企事业单位的迁建安置应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易地迁建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异地置换的方式进行安置,按照土地供应政策相对应原则,实施拆迁评估和补偿。

  第八条(附则)

  与世博会相关的拆迁安置基地内非居住房屋拆迁,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具体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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