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动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以下简称世博会)非居住房屋拆迁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世博会场址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世博会场址(包括场馆及配套设施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拆迁主体)
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是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的拆迁人。
土地储备中心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经市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组织或委托实施拆迁。
第四条(拆迁评估和补偿原则)
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按照国家、本市关于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和《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21号)执行。对在国有土地上实施非居住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评估和补偿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11号);对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非居住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评估和补偿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
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依据《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114号)执行。
拆迁当事人就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一致的补偿款予以补偿。
第五条(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
评估内容为:世博会场址规划红线范围内被拆迁非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上应予补偿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拆迁法规对非居住房屋拆迁应予补偿的部分。
接受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具有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定应当公开、透明,拆迁当事人应通过协商一致或以抽签方式,确定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
非居住房屋拆迁估价时点为非居住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分期实施的,以当期非居住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非居住房屋拆迁估价时点。非居住房屋拆迁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非居住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包括延长期限)。
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补偿方法,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第六条(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
对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按照货币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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