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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法规

江苏省关于《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4)

2013-08-16 13:56  来源: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已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子,以原所在地人民政府建房批复或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一切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宅基地证或许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的用地面积确定。

  八、寓居困难户抵偿安顿原则

  《市法令》第二十人.条规则的不小于原住宅面积是下限规则,实践安顿中应实事求是,充分考虑以下原则:

  (一)有限解决寓居困难。所谓有限是指在原面积的基础上恰当解决寓居困难。因而,拆迁人要排除户籍中不寓居在内的人员(包含租借他人住宅寓居的)。

  (二)安顿房源可用非成套房,但安顿房的价值不得低于被拆迁人应得的钱银抵偿款。

  九、被拆迁人(承租人)购房契税和办证问题

  (一)被拆迁人产权互换或许钱银扑偿后自行购房的,其互换房或自购房价值与被拆迁房子原面积评价价值相等有些(以评价总额为准)的契税免征。超过等值有些的,全额征收。

  (二)被拆迁人可凭拆迁协议书、纳税申报通知单、拆迁许可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发票等材料到市契税征管所申报纳税。

  十、其他有关问题

  (一)《市法令》中规则处理相关手续的期限均为作业

  日。

  (二)《市法令》第三十二条中规则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是指拆迁人在拆迁现场发布的提前搬迁期。

  (三)各县级市能够参照本办法执行,也能够依据当地实践情况另行拟定遵循办法。

  (四)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五)《市法令》及本办法施行前已同意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则执行。2001年11月3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遵循《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法令》的若干定见的通知(苏府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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