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法令》(以下简称《市法令》)己由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拟定并经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同意,自2002年11月五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和运用《市法令》,规范拆迁行为和统一操作方法,特拟定本施行办法。
一、关于托付管理的分工和批阅程序
(一)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子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受市建设局托付对全市城市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管理;吴中区、相城区建设局受市建设局托付对本区城市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管理。受托付的单位,不得再托付其他单位行使拆迁管理职能。
(二)受托付单位在报批拆迁许可证、公告、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连同报批的文件材料一起送市拆迁办检查。市拆迁办检查后报市建设局同意。
二、拆迁许可证、停办通知等批阅程序
(一)拆迂管理部门对请求拆迁事宜进行检查时,按分段检查方式进行。
1.当请求人供给《市法令》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文件后,由拆迁管理部门会同请求人对规划红线规模进行勘查核对,确定拆迁规模。现场勘查应当制造勘查定见书。
2.勘查确定拆迁规模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评价等作业,以便请求人预备资金。房源和拟定切实可行的拆迁方案和方案。
3.请求人供给悉数文件材料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市法令》规则的检查期限内完结检查作业,检查作业应围情况和拆迁方案方案的可行性来进行。
(二)《市法令》第七条规则的“拆迁规模确定后”是指颁发拆迁许可证之日起。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折过项目检验合格后,15个作业7内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解冻手续。
三、其他管理问题
拆迁项目结束后,拆迁人和拆迁施行单位应及时通知拆迁管理部门,由拆迁管理部门进行检查检验。检验合格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制造检验合格单。对检验不合格的,拆迁管理部门应责成拆迁人和拆迁施行单位及时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罚。
四、抵偿方式及相关拆迁协议的签定
(一)直管公房由房产管理局与承租户免除租借联系。拆迁人凭承租人的退租手续,分别与房产管理局和承租人签定钱银抵偿安顿协议。单位房和私房需事前征求被拆迁人定见。
(二)拆迁人供给的房源作为产权互换房源,除此以外不作产权互换。挑选产权互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定产权互换协议书。
(三)折迁人在交给产权互换房子时,必须向被拆迁人供给房子一切权登记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住所质量保证书、住所使用说明书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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